公司是否要承担清偿股东承包债务的责任?
未经授权,股东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使公司承担债务。经公司追认后,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看一个真实案例。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中07号400合同纠纷案。
公司股东肖某在未盖章的情况下签订了广告合同。公司用这份合同来评估投资。广告公司起诉贸易公司支付合同记载的剩余9万元,贸易公司以未盖章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会如何判决?
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法院确认了以下事实:
1.2016年起,广告公司与商业公司合作广告制作;
2.2018年3月,广告公司拟定广告合同,计算合作期间贸易公司应付和已付金额合计,确认未付金额为9万元;

3.贸易公司股东肖某在广告合同上法人代表一栏签字,但贸易公司未盖章,公告公司已盖章;
4.贸易公司有两个自然人股东,一个是肖某,一个是周某,周某是法定代表人,肖某职务不详;
5.法定代表人周签署广告公司制作清单;
6.贸易公司请第三方公司对其业务进行评估时,引用了贸易公司提供的上述广告合同;
法院认为:
1.一般只有法定代表人可以对外代表公司,股东无权代表公司。股东以公司名义与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一般属于无权代理,只有公司追认的合同才有效;

2.法定代表人周在广告公司出具的生产清单上签字,表示知道并认可广告公司与贸易公司的合作关系;
3.广告公司与股东肖某签订的广告合同被贸易公司作为公司的投资评估材料,表明贸易公司知晓并认可该合同;
4.商社与法定代表人周均已追认广告公司与肖签订的广告合同,商社应受广告合同的约束,并承担付款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贸易公司向广告公司支付9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对无权代理股东签订的合同予以追认的,应当受该合同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和解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