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版权纠纷案例

核心提示原告:腾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案情简介】二原告诉称,腾讯科技公司系第42类、第9类、第45类上的“全民K歌”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腾讯计算机公司获得涉案商标排他许可并运营“全民K歌”软件

原告:腾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报道称,腾讯科技有限公司是“全民k歌”第42类、第9类、第45类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取得涉案商标的专用许可,运营“全民k歌”软件。经过原告多年的推广和经营,“全民k歌”的软件及涉案商标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发现,在360.com、sogou.com、Bing.com上以“全民k歌”、“全民k歌官网”、“全民k歌网页版”、“全民k歌电脑版”、“全民k歌电脑版官网”、“全民k歌电脑版在线登录”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结果的置顶位置显示为6家房间公司的付费推广链接,点击上述链接后均有跳转。第二原告认为六间房公司将涉案关键词设置为付费关键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给第二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六间房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第二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六间房公司辩称,关于第二原告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六间房公司对涉案关键词的使用不属于商标使用,不构成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也不会造成混淆或者误解,故不构成商标侵权;至于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六间房公司与第二原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涉案竞价排名行为正当。同时,第二原告主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构成对同一涉案行为的重复诉讼;此外,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六间房公司设置涉案关键词并在链接标题和网页描述中使用和展示的行为,旨在将搜索涉案关键词的相关公众吸引至六间房公司经营的网站,以增加流量和交易机会,进而获取商业利益。因此,其属于商业交流和交易过程中对涉案关键词的商标使用,而非描述性使用。鉴于刘芳芳网站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软件下载并包含实时互动的在线社交功能,与“全民k歌”商标第9类、第45类核准服务项目构成相同服务。就“全民k歌”第42个商标而言,软件运营服务的特点是服务商提供相对统一、模块化的软件服务功能,从而为用户节省了独立搭建软硬件环境和软件开发的成本,甚至无需安装软件。本案中,就六间房公司提供的在线视频直播服务而言,无论是主播还是用户,无论是通过浏览网页还是使用专门的软件,所获得的服务都来自六间房公司搭建的直播服务平台。它与【SaaS】有类似的作用和特点,所以属于类似的服务。六间房公司在推广其网站和服务时大量使用“全民k歌”,足以造成搜索相关关键词的公众产生误解和混淆。因此,刘芳芳公司构成商标侵权。鉴于涉案行为均已落入商标法调整范围,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判断。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市场知名度高、涉案关键词累计展示和点击次数多、推广平台多、六间房公司支付推广费用高等因素,判令六间房公司为第二原告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一审宣判后,刘放公司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本案是竞价排名商标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也是涉及推广平台最多、推广费用最高、影响最大、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本案中,法院查明了推广用户使用涉案关键词的平台数量、用户支付的推广费用、涉案关键词的展示、点击次数等。最大限度地。鉴于涉案关键词在搜狗、360、必应搜索平台已显示15 834 734次、点击885 830次,被告仅支付推广费用45万余元,根据一般市场规律和常识,其由此获得的利润应远高于其支付的费用。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类似案件最高赔偿金额300万元。本案中,在当前搜索平台常见的竞价排名推广模式中,推广用户侵权设置和展示关键词的行为得到有效规制,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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