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创板做市商机制、股票回购、停牌复牌……证监会、交易所出台了这些新规!

核心提示1月7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表示,《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提出,科创板将在竞价交易基础上,待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机制。科创板设立以来市场运行平稳,各项改革措

1月7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科技创新板股票市场交易业务试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创新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提出,条件成熟时科技创新板将在竞价交易基础上引入做市商机制。科技创新板成立以来,市场运行平稳,各项改革措施成效显著。

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板设立和注册制改革试点,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科技创新板股票做市交易试点规定》,拟在科技创新板引入做市商机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做市规定共17条,主要包括做市商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做市证券来源安排、内部控制、风险监控、监管执法等六个方面。

修订证监会《董事、监事持股变动规则》:优化禁入交易“窗口期”。

证监会还公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先是优化禁止交易的“窗口期”。按照新《证券法》,定期报告修改为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窗口期定义为“公告前十日内”,删除了“重大事项披露后两日内不得买卖”的要求。

二是删除短线交易的规定。董股东股份变动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与新《证券法》不完全一致。考虑到新《证券法》的规定更加具体,可以直接适用,因此删除了相关规定。

第三,其他词语的修饰。调整优化董股东股份变动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相关文字表述。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独立董事规则》共七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界定了独立董事的含义,提出了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中的比例、独立董事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的一般要求;第二章独立性要求,规定了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和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第三章:任职资格,明确了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章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明确独立董事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第五章独立董事的权力,主要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特殊权力和对重大问题的独立意见;第六章:业绩保证,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提出了保证独立董事能够有效行使职权的要求;第七章附则。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新增三种适用回购情形。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除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外,增加了“以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以股份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等三种适用的回购情形。同时,考虑到“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股东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提出异议,请求公司购买其股份”主要适用于其他规则,故不纳入回购规则的适用范围。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规则。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规则》。《细则》提到,针对市场反映的问题,明确了“拟拆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的方式和起始期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净资产10%”的计算标准,以及董事、高管持有拟拆分子公司不超过一定数量股份的认定依据。此外,为促进上市公司专注于自身原有主营业务的发展,分拆规则进一步明确,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或资产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属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资产的,不允许分拆子公司上市。

证监会: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牌或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规范书面表达,统一格式。规章名称变更为《上市公司股票停牌与复牌规则》,行文风格由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变更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删除了原规章的章节名称,统一编号后形成15个规章。二是落实上位法的要求。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结合交易所监管实践,为避免市场扰动,删除了上市公司停复牌申请被交易所否决时的披露要求。

还建议证券交易所规定各类重大事件的最长停牌期限。上市公司股票超过规定期限未复牌的,原则上应当强制复牌。

此外,结合交易所监管实践,为避免市场扰动,删除了上市公司停复牌申请被交易所否决时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有重大事项应当披露的,仍需按照阶段性披露原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增加了一些计算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则。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南中增加了一些新规则。主要介绍了《问答》中现金分红比例计算规则的内容,并在3号指引第五条中增加了“本次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的比例为现金分红与股票分红之和”的规定。此外,《关于进一步实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通知》涉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方案中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要求,形成了3号指引第九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行业标准《证券期货行业移动互联网应用安全测试规范》

《证券期货行业移动互联网应用安全测试规范》规定了证券期货行业移动互联网应用安全测试的一般要求和测试方法,适用于信息安全测试服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安全测试与评估、自动化安全测试工具的设计与开发等。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统一行业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安全要求,提高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安全性,增强行业组织移动服务的信息安全能力,有效防范相关安全风险。

中国证监会就《药品和医疗器械业务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要求意见出具人根据行业和自身业务特点披露具体风险因素,如产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不确定、产品纳入重点药品监测目录不确定等;对投资者高度关注的创新产品的目标市场及竞争情况、集中招标及带量采购的中标情况、研发及一致性评价等进行详细披露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今天,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通知指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信息时,不在本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期内的,应当在本所最近一次信息披露期内披露。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与境内披露的内容一致。如出现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本所说明,并做出更正或补充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表示,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审慎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确保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准则第7号——股份回购》通知表示,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本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和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回购规模和资金应当与公司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今日,深交所也发布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深交所表示,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该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除外。

同时增加了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股东征集投票权和提案权的规定,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披露要求。

深交所还指出,为进一步落实国发14号文关于抓“关键少数”的要求,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节,强化其义务;进一步明确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要求没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其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按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监管。

为明确非法买入股份的表决权限制,落实新《证券法》,新规定股东非法增持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此次修订采用了《函盖办法》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定义,并进一步扩大了范围,从股东到存托凭证持有人,从收购人到其他利益变动主体,从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到涉及破产事项的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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