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研经费“放”出活力“用”出动力“管”出效力

核心提示近日,经江西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出台《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若干措施》,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围绕“应放尽放、以人为本、效率优先、放管结合”工作思路,从6个方面提出27条改革措施,赋予科研人员经费使用更大自主权,

近日,经江西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围绕“放开一切、以人为本、效率优先、管放结合”的工作思路,从6个方面提出27项改革措施,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资金使用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其创新活力,为建设一流科研生态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让科研人员从“绑住手”变成“放开手脚”

为了有效减轻科研人员编制项目预算的压力,使科研经费的使用更加灵活,更加符合科研规律,几项措施扩大了科研经费管理的自主权,使科研人员从“束手束脚”变为“放开手脚”。

灵活管理科研项目预算,将直接费预算项目简化为设备费、业务费、人工费三项。除了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用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的计算说明,无需“把每一个细节都做透”。项目管理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进行预算评审,对6个省级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不再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和检查,实施周期3年内一般不开展科研项目过程检查;100万元以下的省级科技项目只需本单位出具的项目验收财务报告。提高分类间接费用占比,将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占比提高到不超过60%;社会项目间接费基本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采取多种形式配备科研财务助理,做到“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试剂和耗材之后,一般科研仪器设备也可按规定从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店购买。

下放预算调整权,“打酱油的钱可以用醋”,由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充分保障科研支出的合理需要,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报销;科研经费中安排的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劳务费、维护费可据实列支,不计入当年一般支出的调减额;因公出国(境)费用未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实际自主开展国内旅游合同试点项目。扩大合同制经费试点范围,4个省级科研院所试行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和人才科研经费试点,青年人才培养经费比例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50%。结余资金使用期限仅为2年,结余资金全部留给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

实现“钱要交”,防止“钱交不了”

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用于“人”的比例,做到“钱可以给”、“钱应该给”,防止“钱不能给”,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

提高直接费中的人工费,项目员工的人工费支出标准,参考当地科研和技术服务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任务确定。其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计入人工成本科目。

实施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资金试点,允许4家省级科研院所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资金,自主使用。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对少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年薪制,单独增加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允许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对现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进行70%以上分割,自主实施转化;支持项目承担者提取60-95%奖励给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团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科技贷款”和科技创新基金支持科技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新型RD机构产生的科技成果自主转化。

失职人员严肃追责,尽职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责。

为确保项目承担单位能“接得住、管得好”,防止经费“跑冒滴漏”,《若干措施》还对绷紧主体责任、实施绩效管理、完善内部管理、严格经费监督检查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平衡“松绑放权”与“权责匹配”的关系,促进科研政策快速落实。

压实项目主体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责任,履行政府采购管理等职责,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支持政策;承办单位是资金监管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科研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预算绩效全面负责。

强化绩效导向,由强调过程向强调结果转变,完善差异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引导项目承担者将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完善科研经费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具体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充分尊重科研规律,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玩忽职守者的责任和问责,对认真负责、无过错的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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