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仍在使用的重要单证和监管方式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

增加海关监管模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采取“验放清单、汇总上报”方式进行通关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
增加海关监管模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批准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实现跨境交易,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的进出境货物电子商务零售。
监察部发〔2016〕163号
跨境电子商务首批试点城市: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第二批:广州和深圳。第三批:天津、福州、平潭。
首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15年3月7日,国务院同意设立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第二批:2016年1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等12个城市设立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第三批:2018年7月24日,国务院同意在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Xi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等城市举办展会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实行全程无纸化通关。适用范围:进出口。搭建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和通关服务平台,实现通关全程无纸化操作,涵盖企业备案、申报、单证审核、税务、查验、放行、转关等各个环节。报关企业通过平台向海关申报电子清单,同时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通过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支付的电子信息,清单信息与“三单”信息交汇。缴纳税款的方式有网上支付和电子支付。海关审核验放后,将验放指令电子回执反馈给报关企业。
明确“三令”的数据传输主体,统一传输标准。适用范围:进出口。1.“三令”的数据传输主体。信息由电子商务公司或电子商务平台公司提供;物流信息由物流企业提供;支付信息由支付企业传输。企业和进出境快件经营者对传输信息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可以代为传输交易和支付信息。2.“三令”的数据格式标准。交易信息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数量、零售价格、运费、保险费、用户姓名、用户身份证号、用户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等。付款函和利息包括付款类型、付款人姓名、付款人身份证号、付款人电话或手机号码、付款金额等信息;物流信息包括运单编号、所运货物的订单号、到达国家或地区、收货人姓名、收货人身份证号、收货人电话或手机号码。
B2C销售模式按“B2B”清零。适用范围:进出口。着力构建跨境电子商务“B2B”交易通关模式。在零售模式下,电子商务公司或其代理人采取清单申报的形式,办理申报、纳税等海关手续,并承担法律责任。在零售模式下,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采取清单申报的形式,根据货物办理通关手续,并承担法律责任。
实行“简化申报、清单核查、汇总统计”。适用范围:出口。1.简化申报。对于不涉及出口税、出口退税、许可证管理,且单票价值低于5000元人民币的跨境电子商务B2C出口商品,电子商务企业可按照《进出口税则》四个税号进行申报。2.检查并发布列表。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实行“税收担保、集中纳税、代扣代缴”。适用范围:进口。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前向海关提交银行税收担保或保证金,海关定期代收代缴零售进口方式下商品的税款,税款由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代扣代缴。
允许分批通关。适用范围:进出口。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的转关运输,采取直接转关运输。过境商品名称以总运单形式录入“一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并附过境商品明细表。根据运单、提货单和舱单对舱单进行管理和核销。
创新退货流程。适用范围:进出口。进口退货。跨境电子商务进口B2B模式下,退货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B2C直购进口模式下,退运货物自通关之日起30天内以原状到达原监管地。经海关确认后,准予免税运输出境,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相应调整;在网购B2C保税进口模式下,退运货物自通关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交付至原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经海关确认后,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和账册数将相应调整。2.出口退货。跨境电子商务的出口商品,不涉及退税的,或者能够提供国家税务机关未退税证明和退税凭证,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以原状复运进境的,允许复运进境不征税。
有效控制风险。适用范围:进出口。建立“系统+技术+人工”三位一体的风险管控机制和“前中后”的综合监管体系。“制度”即对外建立规范,明确清单和“三单”数据项的内涵和申报要求,对内规范海关操作,为风险控制奠定基础;“技术”是指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综合收集清单、“三单”、海关操作和相关部门数据,创新技术方法,为风险管控提供保障;“人工”即人工智能与机器智能相结合,依托信息技术进行风险分析和处置。“提前”是指预设的阈值风险参数,可以有效控制超购、超购等。“进行中”是指在执行清单与“三令”相关数据自动比对的基础上,发布分发控制指令和风险参数,重点防控安全准入风险,提示和处置税务风险;“事后”就是及时检查企业。
对接“单一窗口”平台,加强通关合作。适用范围:进出口。以电子口岸为依托,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基础上,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单一窗口”,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一点准入、一次提交、统一反馈,以“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中海关、查验的合作,实施口岸部门间“三互动”,实现口岸部门间信息共享。
实施大数据共享。适用范围:进出口。通过地方政府建设的“六大系统、两大平台”,获取其他行政部门的企业信用数据、个人信用记录等信息,完善海关信用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同时,向电子口岸平台开放跨境电子商务申报接口和数据交换通道,共享海关企业信用评级数据,支持地方政府电子商务信用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统计监测体系、信息共享体系等“六大体系两大平台”建设。
蔡[2016]18号
完税价格,货物税
纳税人
发送三条单独的消息,然后邮寄出去。
单笔交易限额和个人年度交易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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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身份认证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
增加海关监管模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子商务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
监察部发〔2018〕70号
1.在“一线管控、二线优势出口”的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严格落实入境口岸第一时间应对安全准入风险的总体策略,加强安全准入风险防控,规范落实风险处置要求,有效防控口岸物流环节业务风险,同时在入境环节进行适当抽查。出区时,除信息和风险导向明确外,原则上不再需要通过进口统一版本系统核对申报清单。但要保留必要的卡口取样,实现快速通关。二。创新的库存和帐户比较。在网购保税模式新模式下,对进口商品实行统一电子账管理,结合电子商务企业库存计划合理确定海关实物盘点和账实核销周期。账户管理将采取电商企业自查+海关核查、信息系统联网比对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盘点,通过报关或出库核查实现电子账户数据的动态增减。
三。规范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的处置要求。在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对电商企业存放在区内的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的商品,或商品或包装破损等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进行退换或销毁的监管要求进行了规范。
四。实现网购保税商品与其他保税商品的同仓存放和账簿流转。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优势,统筹网购保税货物与其他保税货物仓储。利用信息技术和数据管理,在满足监管文件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不同属性书之间的数据传递,实现货物状态的相互传递,完善专区功能拓展跨境电商、集疏运、全球订单履行中心等。,使原本需要存放在多个仓库的各种贸易形式的货物,可以在一个专门的区域内一站式完成。
5.依托金融机构解决用户身份信息认证问题。如果与认购人和付款人一致,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对付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验证,所以不再要求电子商务公司对认购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如果订阅者和支付者之间存在任何差异,则要求电子商务企业对订阅者的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提供认证证书。海关应加强抽查,防止伪造和盗用用户身份信息。
不及物动词规范晋升管理机制。要求企业提前向海关备案促销方案及相关商品价格,海关应确保提前通关,同时加强交易真实性风险防控。
七。加强风险管理。一是推广“神秘买家”交易核查手段,从制度规范、实施方式、资金保障等方面研究建立海关自己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核查制度。二是加强事后风险分析。建立事后监测分析机制,围绕交易真实性进行深入分析,提取虚假交易、虚假数据传输等风险特征,区分控制重点。
财科〔2018〕49号
一、限值的修改
单笔交易限额
2000元增加到5000元。
年度交易限额
20000元增加到26000元。
二、超限值管理
三是不允许对已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进行二次销售和线下自退,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原则上不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的模式。
四。修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等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1.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适用范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零售进出口商品,并按照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定义:是指我国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从境外购买商品,然后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运输到我国境内的消费行为。
二。企业管理
电子商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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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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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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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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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所有者。
平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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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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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双方提供具体的服务,比如JD.COM和天猫。

企业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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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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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境电商中提供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如顺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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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且为邮政企业或直购进口模式下的进出境快递经营者。
支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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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该有金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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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机构应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
国内代理中间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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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电子商务企业委托开展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内企业
三。通关管理按个人物品监管,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货物和“网购保税进口”进口政策的货物,属于个人自用进口货物监管,不实行相关货物首次进口许可审批、注册或备案的要求。有关部门明确暂停疫区货物进口,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货物启动风险应急处理的除外。
检疫要求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跨境电子商务中的零售进出口商品及其容器、包装进行检疫,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申报渠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在直购带责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经营者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可以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验放方式进口-凭“验放清单”出口-凭“验放清单、汇总申报”综试区各城市出口-报关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消费者身份信息审核: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境内代理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对交易和消费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信息未经国家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则订户和付款人应为同一人。
汇总申报时间:每月15日前汇总申报规则:8同汇总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不予汇总。
四。税收征管税种: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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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货方为纳税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清单申报企业为税收征管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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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货币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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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时间期限,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收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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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返还或者修改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放行后31日至45日内到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动词 (verb的缩写)网站管理
一、直接进口和一般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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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场所应当按照快递或者邮政海关监管场所的规格设置。
B.网购和保税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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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进行。
不及物动词检疫、检验和物流管理
七。退货管理
零售进口
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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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电子商务企业国内代理商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退货。退运货物应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交付至原监管工作场所。不征收相应的税款,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退回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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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破损、与我国相关监管政策不符等进口商品。、不适宜内销的以及海关责令退运的,应当退运出境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销毁。
八。其他事项
01
从事零售进出口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信息,并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
02
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商、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对商品质量安全、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措施。
03
电子商务企业要建立健全商品追溯机制,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04
消费者不得转售从跨境电子商务购买的零售进口商品。
05
海关应当对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高风险货物发布风险提示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零售进口货物在销售前进行必要的检疫。
06
涉及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应配合海关调查,公开贸易生产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
07
在海关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接受海关审核。

监督方法和流程
网购保税进口
直接购买和进口
特殊区域出口
总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