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指南:跨境电商进口模式创新如何不“踩雷”

核心提示编者按《中国电子商务报告》显示,2021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42.3万亿元,同比增长19.6%,其中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达到1.92万亿元,同比增长18.6%,占进出口总额4.9%,出口额1.39万亿元,进口额0.53万亿元。上述中国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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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报告》显示,2021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42.3万亿元,同比增长19.6%,其中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总额达到1.92万亿元,同比增长18.6%,占进出口总额的4.9%,出口额1.39万亿元,进口额0.53万亿元。

中国宏观数据显示,在稳定经济市场的主题下,稳定外贸成为有力抓手,跨境电商是增长最快的新赛道。

新赛道意味着进出口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如何做好跨境电商进口模式创新的合规工作?互联网法律评论特聘专家孙兴律师及其团队给出专业意见。

近年来,在消费需求增加、行政服务优化、政策红利释放的催化下,作为新型外贸业态,跨境电商进口业务持续高速发展,参与企业也在不断探索商业模式,包括结合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赋能,形成新的竞争优势。然而,一些跨境电商在创新商业模式的过程中,照搬了原本用于国内网购活动的交易模式,或者只着眼于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跨境踩雷现象频频出现。

本文通过对案例[1]的分析,探讨了跨境电商进口创新模式中可能存在的违规风险和合规路径。

一个

推广构成走私?

与一般贸易进口或“海淘”相比,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在税负、交易保障、通关效率、物流稳定性等方面优势明显。但是,创造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的初衷是为了让消费者受益[2]。因此,适用相应政策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买卖关系应当只存在于国内消费者与境外销售者之间,即所购买的商品应当是消费者自用的最终商品,不能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返利促销作为社交电商业务中常见的营销模式,在实践中的跨境电商业务中并不少见,但这种模式中隐藏的传销和欺诈问题一方面不容忽视,另一方面也可能构成跨境电商产品的二次销售。如果涉及通过虚报交易信息套利,还是有走私犯罪的风险。

典型案件

某跨境电商平台实行推荐注册会员模式,注册会员时捆绑消费。主要通过发展会员的方式销售商品。每成交一单,背后的层层推荐人和经销商都会获得推荐积分和相应返点。

同时,大部分订单都是线下或者通过其他渠道成交的,不是买家在这个平台下单的。而且商品多以套餐、套装的形式销售,单笔订单金额往往高于跨境电商政策下的个人消费限额。对于线上订单,平台系统会根据预设的单笔限额自动拆分。电商平台与其他公司合作,通过更改品牌名称、购买虚假付款单据等方式,制造订单、付款订单、物流订单一致的假象,将前述商品虚报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申报进境。

平台的前述行为,本应通过一般贸易货物进口,通过虚报贸易、交易信息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按照走私一般货物罪定罪处罚。

案例回顾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一般流程是国内个人消费者在与中国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下单购买境外商品或保税商品。消费者支付货款后,货物从境外或保税仓发送给消费者,由电商企业、支付和物流服务商将相应的交易订单、支付、仓储和物流信息推送给海关,完成进口申报。

表面上看,该案货物是通过向海关推送前述信息来申报进口的,但这些货物实际上是由涉案平台通过下线发展会员、分级推荐等方式进行销售,并通过返利的方式在多级会员之间进行利润再分配。本案交易已经附加了商业贸易属性,违背了跨境电商商品仅供消费者自用的原则。

相反,对于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转发商品的链接后获得一定积分、折扣或返利的行为,如果转发受众可以通过链接直接在平台上向境外卖家下单,且交易关系、货权、支付、物流与货代无关,则此类行为可视为正常的推广活动。相反,如果货代下单并通过货代向货代付款,而货代可能获得的返利金额与货代的采购金额挂钩,或者货代以其他形式实际参与销售、支付、物流等环节,则可能涉嫌倒卖跨境电商货物牟利,不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的要求,不适用相关政策。

另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有个人单笔交易限额和年度交易限额[3]。为了达到返利标准,返利推广模式中常见的是多个人的信息附着在同一个账号上进行盗用或套取额度,会导致被认定为走私违规,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的风险[4]。

2

奖品算不算个人使用?

既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能进行第二次销售,那么在未取得对价的情况下,将这些商品作为奖品、赠品或试用样品是否可行?

典型案件

某电商利用收集到的他人身份信息订购保税进口商品,并将这些商品申报出区作为奖品和赠品。同时,他们还用员工的身份信息购买保税进口商品,并将这些商品申报出区,供其线下门店展示样品试用。

海关认定,公司而不是雇员个人应该是实际订购者,其进口目的具有商业性质,如样品展示或颁奖。该公司应已由进口商通过一般贸易、样品广告或自由进出口等其他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本案货物,并缴纳相应税款。同时,该公司还利用收集到的他人信息和个人信息,将本案货物套利出区,最终认定为通过虚假申报影响国家税收征收的违法行为。

案例回顾

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进口货物的,应当按照一般贸易、样品广告等方式如实申报。,不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如果采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申报进口,会造成相应的税差,即应补缴偷税。当偷税达到起点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情形时,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虽然涉案公司并未将进口货物转卖牟利,且使用员工真实个人信息进行申报,但奖品、礼品或试用样品均为公司经营目的而非员工个人使用,看似“合规”的形式并不能掩盖其偷税漏税的本质。

闲置是假,销售是真?

转让个人闲置物品早已是电商交易的主流模式之一,不少电商平台也敏锐捕捉到二手市场的商机,积极参与包括交易、展览在内的环节建设,提供“真伪鉴定”服务。但如果卖家转让跨境电商产品,平台需要谨慎对待。

典型案件

a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开店,以转让个人闲置商品为名,长期展示销售各种海外商品。这些商品是通过跨境电商直邮进口模式购买的,其中一部分是其已收到的全新“现货商品”,一部分是尚未订购的商品。

因为二手交易平台提供鉴真服务,如果平台其他用户下单购买A的商品,对于现货商品,A会邮寄到平台仓库进行鉴定,然后由平台发给买家,完成交易;对于买家下单时A还未购买的海外商品,A会以平台仓库为收货地址,通过跨境电商直邮进口模式进行购买,海外卖家将商品发送到平台仓库地址进行识别后由平台负责发送给买家完成交易。

案例回顾

首先,A的行为本质不是转让其个人闲置二手商品,而是转卖跨境电商商品牟利,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如果他偷逃到起征点的应纳税款,也可能被认定构成走私罪。

根据《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监督管理义务。《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和《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监管的公告》也强调,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加强对二次销售等异常交易的监测,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海关将为参与制造或传递虚假交易、支付和物流的人员提供信息,并为违规行为提供信息。

本案中,平台未及时监控到A大量、重复展示、销售海外商品与个人闲置商品转让交易习惯不符,且在为A采购、存储商品过程中,未实现以自用为幌子、实际用于销售的商品采购目的。不仅没有尽到对平台上的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审查和管理的义务,而是基于其参与仓储、物流、收付等环节,,甚至可能被质疑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此外,鉴于具有转售价值的商品多为知名品牌,二手商品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不容小觑。一旦大量此类涉嫌侵权商品囤积在平台仓库或通过平台提供鉴定服务后销售给消费者,平台就可能陷入被认定为“知假售假”的被动境地,面临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质疑和查处。

跨境“团战”能否实现?

在国内的电子商务运营中,社区建团模式越来越受欢迎,“团长”是一个关键人物。想购买跨境电商产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典型案件

X头与某跨境电商平台和海外卖家就某商品的优惠价格达成协议,然后X头在社区团购群里发布该商品信息,并推出团购接龙。居民在团上下单,填写收件人信息,在X头的账户上支付货款后,X头联系电商平台,将消费者的订单和个人信息导入平台,向海外卖家下单并支付货款。平台和海外卖家会把货送到小区的地址然后X头再分发给所有居民。

头Y还跟某跨境电商平台和海外卖家谈好了某商品团购的优惠价。和X头不同,Y头把商品的团购链接发给了社区团购群。每个居民点击后,跳转到平台下单,填写收件人信息,向海外卖家支付货款。平台和海外卖家确认团后,安排发货。货物送到小区地址后,Y头分发给居民。

案例回顾

将线下或其他渠道的订单信息录入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卖家重新下单,创建匹配的支付订单和物流订单,并将“三单”信息推送给海关,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申报货物进境,是典型的“推单”模式。

头X的场景在形式上类似于“推单”。消费者的个人订单和支付实际上已经在他和X头之间完成,然后X头与电商平台合作,将这些信息导入平台,向海外卖家下单。平台可能还需要做匹配的支付订单和物流订单。另一方面,如果向海关申报的名称、金额与消费者的实际订单一致,虽然存在支付信息等虚假申报,但头X或电商平台并未在本次交易中谋取额外利益,也未造成税收流失。它的作用充其量就是消费者订单的“搬运工”。是否仍应认定为违法,在实践中仍有争议。

但是,如果团长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的消费者个人订购信息与境外卖家订购信息存在不符,特别是团长和/或电商平台制作虚假的付款信息、物流信息等。,或涉及低估进口价格、虚报商品种类等情形,“推单”模式将成为违法行为乃至走私犯罪的高发地。

为了对平台上的经营活动履行合理审查和管理的义务,从而规避上述风险,电商平台可以考虑开发团购的小程序或专门链接,同时对收货人、地址等订单信息进行核对,确保跨境团购中的交易关系只存在于个人消费者和境外卖家之间。就像在Y头的模式中,Y头的作用只是推广和引导,不涉及付款和收货,不需要“携带”消费者订单的信息。

综上所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受到相应监管政策的限制,尤其是禁止电商公司和消费者从事虚假交易和二次销售,要求电商平台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另一方面,返利促销、二手商品转让、社区团购等新的“流量破局”方式已经渗透到跨境电商领域。为避免踩上违法违规的雷区,需要在充分理解和遵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探索满足业务需求的创新模式,以期跨境电商进口业务长期合规发展。

来源:金都研究院

脚注

[1]本案例基于真实的行政处罚案例和法院判决,结合当前的业务实践,为便于分析,略作改编。

[2]《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一、本通知所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是指我国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从境外购买商品,通过“网上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方式运入我国境内的消费行为。上述商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仅限个人使用,符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3]《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一是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单笔交易限额由2000元人民币提高到5000元人民币,年度交易限额由20000元人民币提高到26000元人民币。

[4]《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四。海关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对订购者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等涉及企业进行处罚。,导致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或者年度购买额度、二次销售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涉嫌走私或者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法处理,并依据非法利用公民身份信息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作者:

孙,互联网法律评论特聘专家,金都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于雷民金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金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郑博文金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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