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让军谭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
2019年12月30日,杭州中院对原告联安公司与被告小米公司商标侵权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米家”构成商标侵权,需赔偿对方1200万元。

作为商标反向混淆的典型案例,这一判决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在此,颜为您盘点十大商标反向混淆案例,您会发现所有的商标反向混淆案例都是大案。
TOP10:百事公司吞恨“蓝色风暴”,判赔300万。
目标指数5.5
悲伤指数5
综合评价5
浙江叶澜酒业有限公司是“蓝色风暴”的文字、拼音和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包括麦芽啤酒、水、可乐等。
百事公司进入中国后,在市场上推出了很多以百事为主题的促销活动,其中2001年百事的主题是“全方位挑战百事明星”;2002年是“世界足球相扑大赛”和“百事巨星营”;2003年是“百事俱乐部”和“百事节奏”;2004年是《突围渴望群星荟萃》;2005年是“蓝色风暴”。
2005年,叶澜公司以百事可乐等产品被广泛宣传,使用“蓝色风暴”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将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杭州中院一审判决,百事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蓝色风暴”标志不属于商标,百事公司的行为没有误导公众,不会对公众造成混淆,驳回叶澜公司的全部诉求。但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百事可乐公司使用“蓝色风暴”标志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根据商标反向混淆原则,认定百事可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酌情判决赔偿300万。
评论:
本案是前期最知名的商标反向混淆案。学术界对反向混淆的研究和讨论大多是基于这个案例。此案因其典型意义和影响,入选2008年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TOP9:小米暂时告别“米家”,判赔1200万。
目标指数6
悲伤指数6
综合评价5.5
这一阴谋公开后不久,边肖就不再啰嗦了。
评论:
原告联安公司以弱胜强击败小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清被告的销售数量,杭州中院还作出裁定,要求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分别提交被控侵权商品的真实销售数据,要求JD.COM提交被控侵权商品在JD.COM平台的销售数据,贡献较大。
判决结果出来后不久,小米已回应称将上诉。案子还没结束,所以悲伤指数只有6。边肖搬了板凳,等着吃瓜。
TOP8:新百伦误入“新百伦”,判赔500万。
目标指数5
悲伤指数6
综合评价6
周乐伦是“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子;帽子;袜子。
新百伦运动鞋公司是知名运动品牌,有“慢跑鞋之王”的美誉,知名度很高。
周乐伦于2004年6月4日注册申请了“新百伦”商标。2007年12月,新百伦公司就周乐伦的“新百伦”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2011年7月,国家商标局裁定新百伦公司异议无效,“新百伦”商标获准注册。
2012年3月,周乐伦发现新百伦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宣传、销售其鞋子等产品时,长期大量使用原告的“新百伦”商标,遂起诉至法院。
2015年4月24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商标侵权,需赔偿原告9800万元。新百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广东省高院作出判决,将赔偿金额由980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
评论:
作为全国最保守的法院之一,广州中院终于崭露头角。在其知识产权审判的尾声,广州中院终于亮出了利剑。通过这起案件,获得了知识产权审判史上最高的赔偿。然而,二审法院保守地减少了裁定的赔偿金额。
一审法院以被告审计报表和利润表中所有产品的利润数据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但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的经营利润并不全部来源于侵犯周乐伦的“百伦”、“新百伦”商标,原告无权对被告因其自身商标商誉或其商品固有价值而获得的利润主张权利。最终,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商标对新百伦公司利润的贡献率、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原告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规模、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为500万元。
top 7:《Op》死里逃生。请拒绝原通知。
目标指数3.5
悲伤指数5.5
综合评价6.5
至尊家族在216
2002年,“奥普奥普”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产品为6类。后来浙江新能源公司被转让成为该商标的专用权人。2009年,新能源公司许可现代投资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现代公司许可浙江凌普公司使用该商标。许可期限为2009年12月至2012年3月。
杭州奥普厨房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厨卫设备的知名企业。1995年至2009年注册了奥普、奥普、1+N等商标。,批准的产品为第11类和第6类。“Op”系列商标先后被授予浙江省著名商标,并于2005年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0年9月,新能源公司、领普公司未经许可,在第六类“金属建材”产品上使用“AUPU Op”标识,侵犯了其专用商标权,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苏州中院判决奥普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7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30万元。
奥普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Op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一审和二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论:
本案最大的亮点是最高法院戏剧性的反转大结局,这也是本案在标的额较低的情况下,给出6.5综合评分的原因。再审判决书指出,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的目的和比例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力度应当与具体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贡献相适应;同时,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性并不是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决定性因素。如果使用行为没有损害涉案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也没有导致市场混乱,则该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范围。
本案从鼓励创新和商标功能的角度解读了被诉行为和商标关系,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很强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TOP6:两千兵赔“2000”,赔偿金额1257万元。
目标指数6
悲伤指数7
综合评价7
闽三中字第108号
自然人赵华伟,注册号为第1094814号,名称为“2000”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属于第25类。
纵横公司是“G2000”注册商标所有人,但其产品仅为“服装鞋帽”第25类和“手袋、购物袋、背带”第18类。
2006年,赵华以纵横公司在领带、袜子、皮带、围巾等商品上使用“G2000”商标为由,起诉纵横公司及其经销商,要求纵横公司停止侵权,索赔2000万元。
杭州中院一审判决纵横公司构成侵权,全力支持原告赵华2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浙江省高院支持杭州中院认定纵横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但将赔偿金额调整为12570163.20元。
评论:

杭州中院和浙江高院。什么都不要说,朋友们。让我们为你点赞!
TOP5:卡斯特醉酒“卡斯特”,判赔50万。
目标指标4
悲伤指数8
综合评价7.5
至尊发民神No.2312
李道之是“卡斯特”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第33类果酒、葡萄酒、酒精饮料等商品。
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有限公司是根据法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它由皮埃尔·卡斯特先生和他的八个兄弟姐妹于1949年创建。其注册地在法国波尔多,主要从事葡萄酒生产和销售。经过60多年的发展,这个以创始人姓氏命名的家族企业已经发展成为国际顶级知名集团之一。其产品销往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英国、德国、波兰、美国、日本、俄罗斯、中国等国家设有分公司。2008年全球成品酒销量超过5亿瓶,中国进口葡萄酒540万瓶。
2009年,李道之及其授权经销商上海班蒂酒业有限公司以卡斯特公司在其酒类产品中使用“卡斯特”字样,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卡斯特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000万元。
温州中院一审认定卡斯特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定其赔偿损失33734546.26元。二审也是卡斯特败诉。该案在最高法院再审,判决卡斯特兄弟简化有限公司赔偿李道之、上海班蒂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评论:
最高法院的判决仍然认定卡斯特侵犯了李道之,但赔偿金额从3373万元的惊人天价变成了50万元,对卡斯特尤其“偏袒”。从判决书正文来看,讨论赔偿金额的篇幅超过6000字。最高法院认为,赔偿金额的具体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历史纠纷和协商过程、法国卡斯特涉嫌侵权的表现形式及其是否具有恶意、“卡斯特”商标的使用和知名度、卡斯特生产的葡萄酒在法国的知名度、“卡斯特”商标的许可费等因素。综上,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50万元。这个案子和Op的案子一样,体现了最高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尊重。小作坊靠反向混淆来砍本土企业不再容易。
TOP4:滴滴撞车“滴滴”,赔偿金额8020万元。
目标指数8.5
悲伤指数7
综合评价8
浙终字第129号
2011年8月,杭州妙影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滴滴出行的下载软件。后来有滴滴导航,滴滴地图,滴滴打车,主要在杭州推广。妙影公司于2012年5月注册了“滴滴”商标,核准使用类别包括计算机程序。之后,北京小菊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票务”的打车应用。
2014年5月,妙影公司起诉小菊公司停止侵权。妙影公司起诉小菊公司停止侵权,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8000万元,并承担20万元维权费用。同年5月,小菊公司宣布正式将“滴滴打车”更名为“滴滴打车”。
最终,北京小菊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了“滴滴”系列商标权的转让,原告妙影公司撤诉。
评论:
据杭州中院介绍,在该案的审理中,虽然对是否构成侵权持有不同意见,但双方都表达了强烈的调解意愿。历时两年,双方终于达成商标转让协议。作为当时杭州诉讼金额最高的商标侵权案,以和解的形式结案是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
TOP3:建发碰瓷“MK”,9500万申请被拒。
目标指数9
悲伤指数9.5
综合评价9
杭中3913号
汕头市建发手袋工艺厂于1999年获准注册“mk”商标,并指定用于第十八类箱包等商品。
“MichaelKors”是全球知名的时尚奢侈品牌,在中国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被告MichaelKors于2000年根据其姓名和主标志“迈克高仕”的首字母创造了品牌标志。
2017年,建发厂起诉迈克高仕等4名被告未经许可,长期生产、销售、推广“MK”牌箱包产品,侵犯建发厂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赔偿9500万元。法院一审未认定被告商标侵权和反向混淆,驳回建发厂的诉讼请求。随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仍未得到支持。
评论:
边肖注意到,二审法院均对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作出回应,均认为不构成反向混淆。在判断反向混淆时,应坚持与正向混淆相同的标准,不能偏离商标权的本质属性和商标侵权混淆理论的标准。
一审法院在作出反向混淆判决时提出了三个角度。首先,被控侵权标识的知名度不能作为考虑混淆可能性的因素。不能通过认定反向混淆来抢夺被告持续大量使用所取得的商业成果;其次,反向混淆需要关注商标共存的可能性。如果不存在商标共存的可能性,则应当合理避免后面使用的商标。最后,要综合考虑商标所有人、被控侵权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反向混淆成立,是否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识别成本的增加和市场秩序的混乱。
二审法院从以下四个角度对反向混淆进行了分析:涉案商标是否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次,原告是否对涉案商标进行了持续、广泛的使用,并获得了较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是否回避涉案商标;原被告产品涉及的消费群体是否相同,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解。
这个案例为律师朋友处理反向混淆纠纷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思路。
TOP2:中国和美国“高通”携手作战,1亿份申请被拒。
目标指数9.5
悲伤指数9
综合评价9.5
上海高通于2004年10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高通”商标,并于2008年3月获得核准注册。截至目前,上海高通已先后使用、申请和注册了第9类汉卡、彩色照片打印机、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第38类电话通讯、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一系列“高通”商标。
美国高通公司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从事无线通信业务的企业。高通中国公司成立于2001年,高通上海分公司成立于2008年。进入中国市场后,高通使用“高通”和“高通骁龙”作为其产品和服务的中文商标。
2014年,上海高通将高通起诉至上海高院,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变更工商登记的企业名称,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亿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上海高通的全部诉讼请求。上海高通提起上诉。
评论:
此案曾被称为继美国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纠纷案之后,中国知识产权纠纷“第一案”。原告败诉的主要理由是双方销售的产品不属于同类商品,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解。
边肖还注意到,从2010年开始,高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停止使用上海高通的四个商标,曲折的过程是2013年申请撤销上海高通的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商标。从商标评审委员会到北京高院,上海高通的三个商标最终被撤销,终审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42类注册的商标重新作出决定。
到目前为止,案件还没有最终结论,所以没有给悲伤指数9.5。几个波折真的很精彩,边肖密切关注着,等待着戏的结束。
TOP1:苹果不慎丢失“iPad”,赔偿金额6000万美元。
目标指数10
悲伤指数10
综合评价10
岷山子楚10-1号
2000年,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当时苹果还没有推出iPad平板电脑。2001年,唯冠国际的子公司唯冠科技公司在mainland China注册了iPad商标。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应用发展有限公司..协议签署后,英国IP公司为所有iPad商标向唯冠台北支付3.5万英镑,随后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苹果”。但这一切还不包括深圳唯冠在内地注册的iPad商标。

2010年,苹果公司请求法院判决“iPad”商标权的归属,并向深圳唯冠索赔相关费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苹果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00元。
2012年1月,苹果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7月:苹果公司同意向深圳唯冠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就iPad商标权达成和解。
评论:
本案中,唯冠公司并未实际发起最终的商标侵权诉讼,双方最终以和解告终。如果唯冠公司主动起诉苹果商标侵权,无疑是商标反向混淆的典型案例。
需要指出的是,苹果早期购买iPad商标的计划是惊人的,但在其iPad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并没有和法务部门做好衔接。知名公司苹果因为没有先注册iPad商标,被迫在中国花6000万美元买了四个字母。丢了iPad完全是不小心。但是,像苹果这样的土豪,在商标上任性一会儿也没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