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撤销对第603857号“金银花”注册商标转让和续展的核准决定。这意味着,此前闹得沸沸扬扬、一度陷入胶着状态的数百家花露水生产企业,其商标侵权案得到了根本性逆转,原告方涉嫌以商标无权利恶意索赔。
此前,上海毕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其“金银花”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数百起商标侵权诉讼,索赔逾千万元。被起诉的公司大多在瓶子上标注“金银花露”。这批商标维权事件引发了“碰瓷维权”的巨大争议。此前,在当地法院的一审中,毕丽公司大多胜诉。今年3月,最高法决定审理“金银花”商标案,部分地方法院随后二审中止执行原判甚至直接改判。在一些法院,毕丽公司申请撤诉。

这次“金银花”商标被官方公告撤销,意味着比利公司商标维权所依据的一个最基本的事实——“金银花”是合法有效的商标,已经不存在了。这注定会给系列案件的走势带来彻底的逆转。
这一情节转折既回应了舆论争议,也回归了商标权保护的法律本源。
首先,毕丽公司发起维权诉讼,前提是其合法拥有“金银花”商标权。事实上,“金银花”商标早在1994年就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了,因为该商标直接代表商品的主要原料,违反了《商标法》,属于“不当注册”。
奇怪的是,被撤销的商标后来“死而复生”,两次转让,最后被毕丽公司收购,成为其索赔的工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再者,为什么商标撤销的事实一般不被当地法院一审采纳?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这一核准公告,无异于重申了当年的撤销决定。“没有皮,就没有毛”。由于商标本身无效,通过转让取得“金银花”商标的毕丽公司的主张自然没有事实依据。
事实上,即使这个商标没有被撤销,毕丽公司也会以此为由分批维权,其诉求很难站得住脚。

先说法律方面。被诉公司一审被认定侵权。主要原因是瓶子上标注的“金银花”字样过于醒目,字体大于产品本身的品牌名称,因此“构成侵权”。
在《商标法》中,一些通用名称也是可以注册的,就像“苹果”、“小米”可以注册为手机商标,但是通用名称的注册有严格的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所包含的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可以直接表明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内容。
金银花本身是大众熟悉的植物,也是相关公司产品的重要原料。对于这个广为人知的通用名称,商标所有人没有理由垄断,将公共资源据为己有。
这就是之前“金银花”商标被撤销的原因。也就是说,将作为主要原料的金银花注册为化妆品的品牌名称这种备受争议的做法,本身就是不合规的。
而且和之前的“潼关肉酱”、“青椒”等商标维权风波一样,在此次事件中,通过“碰瓷式维权”牟利的意味也很明显。

据报道,在比利公司批量起诉的压力下,一些被起诉的公司被迫签署了5万至15万元不等的所谓“商标谅解协议”。而那些没有花钱和别人讲和的公司,因为侵权官司,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失去了两三年的市场机会。毕丽公司已经涉嫌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所以最高法院的审理和地方二审的改判,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撤销的重新认定,也是在重申一个常识——保护知识产权,严控商标侵权。但是商标保护也是有明确边界的,法律绝对不会支持广撒网碰瓷式的维权。
在此前的“青椒”等商标纠纷中,最高法相关人士明确表示,恶意抢注公共资源、地名、名人姓名等类似“碰瓷权”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整治。
回到这件事情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最新公告相当于明确了纠纷的索赔依据。一方面,被诉公司可以依法维权,主张损失;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调查清楚,被撤销很久的商标还能转让生效,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这一纠纷也再次提醒我们,知识产权应当依法保护,但也要防止权利滥用,扭曲知识产权和商标保护的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