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爆料江西某理发店老板周利用“东方理发店”招牌侵犯北京东方理发店公司专用商标权。东方理发公司将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万元。据悉,周并不知道会侵权。目前,她已将店内所有带有“东方理发店”字样的物品更换,希望北京东方理发店公司能撤诉。与此同时,与周女士有着相同经历的还有来自甘肃、河北、云南等全国各地的100多家理发店。
这又是“潼关肉酱事件”吗?公开资料显示,北京东方理发店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专业从事美发服务的全国性连锁企业,在北京、浙江、成都等地开设了100多家直营连锁店。在商标局官网可以查到,早在2000年1月9日,东方理发店公司就陆续注册了东方理发店、东方理发店EASTTOP、东方家庭等37个商标。

同时,在中国裁判文书信息网上还查到,东方理发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有40多份,但均以撤诉结案,且这些裁定书都是今年作出的。东方理发店法律顾问表示,近年来发现市场上有部分店铺使用与北京东方理发店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北京东方理发店公司造成了较大影响,因此决定开始维权。索赔金额在3-8万元之间,协商后赔偿减少到1万多元。这是否意味着东方理发店公司集中了恶意维权行为?东方理发店专门为小县城、小村庄等不懂法、没有商标保护意识的店主维权,以牟取利益?

据此,东方理发店公司法律顾问回复称,集中维权是在合法范围内,不仅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净化市场,优化经营环境,避免恶性竞争,也是为了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且由于疫情原因,东方理发公司出于人性化考虑,大幅降低了赔偿金额。显然,各大侵权店主对这一套说辞并不买账。他们同意整改,但不愿意赔偿。
由于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是基于在先注册原则,东方理发店公司有权维权。但如果被告所有人先使用,那么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北京东方理发店公司取得商标权后,原所有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如果是在东方理发店注册后使用,则涉嫌侵权。姓名权与后来使用的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不一定构成侵权。既要考虑如何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也要关注权利效力的地域性问题。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很重要,决定了侵权的性质和损害赔偿。
东方理发店不同于之前的潼关肉酱青椒事件。之前的潼关肉酱事件是集体商标,青椒烤鱼事件是俗称。东方理发店的商标用于理发店、美容店等服务。东方理发店由东方和理发店组成,但根据商标法中的描述性商标是通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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