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空调坠亡赔偿案例

核心提示2021年11月20日,焦作市某冷暖设备公司在某人寿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团体保险,共计4个险种,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投保人数5人,保险期间1年,保险金额500万元;华夏意外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投保人数5人,保险期间1年,保险金额500元/天

2021年11月20日,焦作市某冷暖设备公司在某寿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保险,共4个险种,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投保5人,保险期限一年,保额500万元;华夏意外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投保人数5人,保险期限1年,保额500元/天;工伤团体意外险,投保人5人,一年保险期,保额60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投保人5人,一年保险期,保额75万元。

双方已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2021年11月20日至2022年11月19日。团体投保名单为5人,附5人姓名及各人基本信息。

2022年1月20日,保险合同中五人之一的梁潇在安装空调试过程中与其他员工发生意外,在场的员工都吓坏了。梁潇更是吓得魂不附体,因为她离现场更近。然后下班回家。

梁肖在下班路上摔倒,引起头痛,昏迷了20分钟。他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在被诊断为呼吸衰竭后,梁肖在经过8天的紧急治疗后于2022年1月28日去世。

梁肖去世后,其亲属根据保险向单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保险公司不承担一年期团体寿险责任为由,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

梁肖的家人认为,梁肖从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团体定期寿险,并支付了保险费。同时,梁肖在保险期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其提供的保险单中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为此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立即给付保险金100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梁潇未与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梁潇与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涉案保险合同无效。即使合同有效,梁潇也不属于工伤死亡,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合同的被保险单位是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而不是梁潇的亲属。小保险公司签字确认,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包括免责条款,已经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只有被保险人梁潇因工负伤或死亡,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在这个案例中,被保险人梁肖因非工作原因死亡。根据合同,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梁潇的名字在团体保险被保险人名单上。梁潇身故,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单规定的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保额100万以内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辩称梁潇不是冷暖设备公司的员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根据其提交的《工伤保险协议》条款确定保险范围和责任,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工伤保险协议》与保险单载明的《工伤保险协议》是同一份协议,其答辩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人寿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梁潇的亲属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边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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