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采购规定

核心提示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网上商城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商品采购竞争性和效率性,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透明度,根据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

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总数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网上商城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商品采购的竞争力和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透明度,根据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河北省政府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进行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由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和管理,供应商通过数据接口将其产品上架,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产品的运营网络平台。

第四条网上商城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有序竞争、诚实信用、开放共享、自主选择”的原则。

第五条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执行节能环保、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支持残疾人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资产配置、软件正版化、信息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河北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网上商城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确定网上商城采购项目和交易规则,指导全省网上商城采购工作。

第七条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网上商城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网上商城供应商的入驻和商品的上架、淘汰工作,负责交易价格的动态监控、采购商和供应商的评价和管理,做好网上商城模块的开发、升级和日常运维工作。

第八条网上商城交易的商品包括商品和服务。

网上商城采购管理

第九条网上商城货物,单项或批量政府采购金额低于5万元的,原则上实行网上商城直接采购;或者单批次政府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但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条采用招标方式时,采购人应指定一个以上的技术参数,所有符合技术参数的品牌均可参与投标。参与竞标的品牌应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三个品牌的产品,价格最低的供应商成交。招标后无供应商报价或者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人应当修改招标公告,降低标准,重新招标;如果重新竞价后其他供应商没有异议,如果供应商少于三家,则由价格最低的供应商成交,如果价格相同,则由上次报价时间的供应商成交。

第十一条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招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成交。

交易到期时供应商未能确定交易结果的,采购人应当选择重新组织招标或者延期交易供应商。采用延期成交供应商方式的,剩余有效投标供应商应达到2家以上。

第十二条招标人确认交易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和交易供应商应当根据招标结果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供应商招标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申请准入制度,供应商提交准入申请后,由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准入条件和规则审批后确定网上商城。

第二十六条供应商准入条件和规则: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在中国合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登记的情形外,供应商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供应商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具备与网上商城对接的能力;

商品应符合国家“三包”政策;

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同城发货,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地发货;

必须支持多种替代支付方式,如货到付款、公务卡结算、银行转账等。,支持45天账期,支持开具正式纸质或电子发票;

有了完善的物流管理系统,就要支持门到门服务。网上商城提供的商品应免费送达政府采购用户指定地点,计算机设备、电器、家具产品也应免费提供上门安装、调试等服务;

明确网店的具体业务联系人、电话、经营范围、企业信息等内容,如有变化及时通过网店进行变更;

供应商承诺严格执行该方法。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征集公告在中国河北政府发布。

Net、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同步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征集次数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二十八条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供应商结算申请材料内容发生变化,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变化情况,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网上商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不定期对网上商城供应商及上架商品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商品进行强制下架,取消违规订单,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根据处罚决定对有违法行为的供应商实施处罚措施。

第三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提供虚假材料,寻求网上商城入驻或采购项目,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3年;

或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合格商品、盗版商品或者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3年;

向网上商城提供的商品非原装全新的,暂停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2年;

以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1年;

向采购人提供虚假发票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1年;

转包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3年;

操纵网上招标活动、扰乱政府采购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3年;

向采购人员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3年;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3年;

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暂停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3年。

第三十八条供应商被采取限期改正、暂停交易、暂停供应商资格等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会在网上商城公示。

补充条款

第三十九条中央预算单位或军队使用网上商城平台采购。

这些措施不适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或投诉的,中央预算单位采购由财政部处理,军队采购由军队按《军队采购条例》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6月6日发布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和2019年4月10日发布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征集、准入、审查、淘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摘自河北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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