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动交易所!百亿私募狂买股公司,“越线”也不停手!个多月买成第六大股东

核心提示8月31日晚间,三雄极光发布公告,公司股东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5月16日至8月2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增持三雄极光无限售流通股1490.2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2%,构成“举牌”。此次举牌三雄极光的阿巴马

8月31日晚间,三雄极光发布公告。公司股东珠海阿巴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5月16日至8月26日增持三雄极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90.2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2%,构成“举牌”。

这次举牌三雄极光的阿拉巴马资产,是一家上百亿的私募机构。受此影响,三雄极光9月1日开盘后高开高走,收盘时涨幅达10.97%。

然而,这一行动也引起了监管机构的注意。9月1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阿拉巴马资产发出监管函。信中指出,阿拉巴马资产在三雄极光股份合计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停止买卖三雄极光股份。

三个多月买入成第六大股东

三雄极光的公告显示,本次阿拉巴马资产权益变动是基于产品投资的需要。因看好上市公司三雄极光未来发展前景,通过旗下“珠海阿拉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拉巴马万向宜信54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珠海阿拉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拉巴马万向宜信55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增持。

从具体增持情况来看,万象宜信54号于7月6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三雄极光323.19万股,占三雄极光总股本的1.15%,平均增持9.80元/股。

5月16日至8月26日,万象宜信55号增持三雄极光1167.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7%。其中,集中竞价交易发生在5月24日至6月7日,大宗交易发生在5月16日、5月18日、5月23日和8月26日。

e公司记者注意到,阿拉巴马资产上一次增持三雄极光发生在8月26日。当日,万象宜信55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439.3万股,占三雄极光总股本的1.57%。本次增持前,阿拉巴马资产共持有三雄极光3.75%的股份。也正是这种大宗交易,把阿拉巴马的资产推到了“举牌线”。

参考三雄极光半年报前十大股东,阿拉巴马资产将以5.32%的总持股比例位列公司第六大股东。公告还显示,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性股份的可能性。

根据公告披露的增持均价,大宗交易均价在9.46元/股-9.80元/股区间,集中竞价交易均价在11.66元/股-12.41元/股区间。但整体来看,亚拉巴马资产的大部分持有都是通过大宗交易完成的,占三雄极光总股本的4.71%。截至9月1日收盘,三雄极光收盘价为13.15元/股。可见阿拉巴马的资产在这笔交易中获得了巨额浮盈。

增持“过线”并未停牌。

深交所向阿拉巴马资产出具的监管函显示,阿拉巴马资产在三雄极光股份合计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能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买卖三雄极光股份。该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记者注意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合计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但是,国务院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次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所持有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次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但阿拉巴马资产的做法在最后一笔大宗交易的买入中直接超越了5%的举牌“红线”,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阿拉巴马资产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防止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阿拉巴马资产官网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注册资本2750万元,管理规模超过100亿元。截至8月31日,阿拉巴马资产公司今年已发行了超过160只新基金,成为今年注册产品数量最多的数百亿美元私募股权机构。

随着“中报季”披露的完成,数据显示,阿拉巴马资产旗下40余只产品频繁出现在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名单中,其中金博股份、滨江集团、云图控股、弘亚数控等a股公司被重仓持有。

阿拉巴马资产此次举牌的三雄极光是一家主要从事LED照明灯具、照明光源、照明控制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三雄极光刚刚披露的半年报显示,公司上半年实现营收11.01亿元,同比下降1.32%;净利润6533.9万元,同比下降9.30%。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