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心理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有

核心提示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心理学与法学的交叉研究始于上世纪初。一般认为,这一领域的交叉研究可以美国“布朗案”为分界点分为两个阶段。在“布朗案”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实施种族隔离的学校违反了宪法确定的平等保护条款,但裁决理由却是以脚注的形式引

在世界范围内,社会心理学与法学的交叉研究始于上世纪初。一般来说,以美国的“布朗案”为分界点,该领域的交叉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布朗案”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种族隔离学校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保护条款,但裁定理由是以脚注的形式引用了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心理学家等社会科学研究者提交的一份“布兰代斯意见”。

尽管有学者质疑心理学等社会科学介入司法实践的可行性,但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引用“布兰代斯意见”仍被视为鼓励心理学家等社会科学家参与法律事务。

而且在“布朗案”之后,法学与社会心理学的交叉研究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上确实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在“布朗案”之前,虽然社会心理学和法理学的交叉研究在实践中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但心理学家和法学家们确实做出了很多努力。例如,德国心理学家明斯特伯格发表的《论证人席上》指出,可以将社会心理学的知识应用于证人质证程序,以确定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此外,许多社会心理学家还建议对犯罪、调查和审讯、审判和陪审团进行心理学研究。在法学领域,法律现实主义的兴起和对“将任何与法律有关的问题都纳入一个高度形式化的规范框架中加以解决”的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也使得法学家青睐应用心理学等社会科学方法来研究法律。

目前,法学研究的许多领域都有社会心理学的痕迹。就刑法学而言,警察、检察官、法官等司法人员,以及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程序参与者,他们的诉讼行为、心理或与之相关的制度规定,都被纳入法学与社会心理学的交叉研究框架。

按照程序阶段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的制度规定、程序设计以及相应人员之间的互动也成为该领域研究的重点。例如,埃尔斯沃思和毛罗将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法学与心理学的交叉研究归结为三个层次:动机与责任的研究、法律决策的研究和法律制裁的研究。

具体来说,社会心理学与法学的交叉研究主要集中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以下课题上:

第一,与犯罪有关的方面。作为研究者核心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研究是社会心理学和法学交叉领域中最古老、最成型的研究课题之一。本课题包括社会心理学理论对犯罪行为的解释,犯罪动机的分析,特殊群体犯罪倾向的分析,犯罪矫正与预防的理论启示。

如社会心理学对犯罪行为和原因的解释,有意大利心理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罪犯”理论,奥地利精神分析学派创始人弗洛伊德提出的精神分析理论,以及把社会环境作为犯罪主要原因的“标签理论”和“学习理论”等。此外,许多学者热衷于研究某一类犯罪或某一特定犯罪,如暴力犯罪、过失犯罪、性犯罪和交通肇事罪。

第二,与证人证言相关的方面。这一领域主要包括对证人作证能力和可能影响证人准确陈述的因素的研究。比如律师提问技巧的研究,法庭程序设计,情境安排等。研究如何设计证据收集中的提问技巧以增强证人的准确记忆;以及证人作伪证和撒谎的可能性。

第三,与被害人相关的方面。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社会心理学对被害人对犯罪的心理反应及其处理的分析已经成为社会心理学和法学交叉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它可以提出可行的建议,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害人的负面情绪。

本课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犯罪对被害人的心理影响;犯罪被害人的身体伤害与心理赔偿问题:受害者和公众对罪犯、犯罪和执法的态度”。其中,被害人的赔偿心理以及被害人对犯罪和法律处理的态度具有现实意义。

第四,与刑事调查有关的方面。本课题的研究主要着眼于提高侦查的有效性。研究一方面以侦查人员的侦查技术和策略为切入点,在侦查讯问策略、认定犯罪嫌疑人、锁定犯罪嫌疑人范围等问题上有重要发展;另一方面,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切入点,重点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以及虚假供述的可能性和原因。

此外,本研究还运用社会心理学理论分析了如何辨别调查中所获得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此外,社会心理学在刑事侦查研究中的应用,也为侦查人员的选拔和培训提供了心理学的理论指导和知识素材。

第五,与法院裁决相关的方面。这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对裁判的研究和对量刑决定的研究。就对裁判的研究而言,主要是基于“陪审员的行为倾向会对其最终判决产生重要影响”这一假设,以及如何根据陪审员的性格特征和群体条件科学选择陪审员的研究。

基于“羊群行为”理论,研究“陪审团的人数如何影响判决”从而确定陪审团的规模;基于陪审团履行审判职责的能力和做出公正判决的可能性,研究陪审团决策和陪审团偏见的影响。比如审前报告的影响,陪审团成员的经验,当事人的特点和行为等等。

就量刑决定的研究而言,研究者主要研究以下因素对准确量刑的影响以及被告人如何争取有利量刑:与犯罪和罪犯相关的因素。如犯罪类型、犯罪者的背景特征、犯罪者的态度等。与法官获得的证据信息相关的因素。如证据材料、法庭调查等。;与法官的量刑自由和法官的个人经验有关的因素。比如是否允许做出不一致的判决,法官个人的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观念等。

第六,与刑事司法整体公正相关的方面。本课题主要研究刑事司法判决的作出程序以及刑事司法判决本身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正义”的要求。就像法学、哲学和社会学的交叉研究一样,法学和社会心理学的交叉研究在研究刑事司法时也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

代表性的分配理论有亚当斯和霍曼斯的公平理论和莫顿的“相对剥夺理论”。例如,霍曼斯将分配正义定义为“纠纷当事人所获得的报酬与其交易支付之间的关系”,并得出“当当事人认为所获得的报酬比例等于交易支付比例时,可以说报酬的分配是公正、公平和平等的”。

莫顿的相对剥夺理论认为“个体不是从纯粹的方面来判断自己的处境,而是基于与周围人的处境的比较”,这也强调了分配正义的重要性——结果的不平等会使人感到被剥夺,进而产生不公平感。

蒂博特等人首次提出了社会心理学语境下的“程序正义”。它强调程序本身在司法中的决定性作用。基于程序正义的刑事司法研究包括蒂博特等人的“程序理论”、利文塔尔的程序正义理论、林德和泰勒的程序正义内涵理论等具有代表性的理论。

一般来说,法律和社会心理学交叉研究与刑事司法总体公平相关的问题,主要从决策者和受决策者影响者的角度,以及从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的途径进行研究。以分配正义为研究进路的学者认为,人们主要关心决策本身的有利或不利结果。

因此,在分配正义理论的指导下,他们主要研究决策者的决策如何实现受决策影响者的满意。以程序正义为研究进路的学者认为,人们主要关心的是决策的程序是否让他们满意,让他们觉得公平。然而,他们在程序正义理念指导下的研究又分为程序的工具性视角和程序的规范性视角。

程序的工具性视角强调通过“控制权”在程序参与者之间的合理分配,使受决定影响的人能够感受到对决定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从而实现程序正义;从程序标准化的角度来看,它侧重于中立、公正、诚实、裁决者努力实现公正、礼貌行为和尊重公民权利的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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