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党委、政府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精神,统筹推进“十四五”时期法治内蒙古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1.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把全面实施宪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履行宪法使命,遵守宪法原则,坚决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涉及宪法有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违宪审查请求,以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
2.推动宪法的学习和宣传。将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教育引导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树立宪法意识,培养宪法思维,捍卫宪法权威。结合“12·4”国家宪法日,扎实开展“宪法宣传周”等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引导全社会尊重、学习、遵守、维护和运用宪法。认真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宣誓前专题学习制度,增强宪法宣誓的严肃性、庄重性、仪式感和神圣性。将宪法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让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深入青少年心中。
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促进良法善治的实现。
3.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立法规划计划,将重要法规草案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就立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确保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全国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确定立法项目和起草审议法规草案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增加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数量。充分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加强立法协商,听取CPPCC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群众各方面的利益。完善立法协调机制,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防止久拖不决。
4.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法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机制。完善立法规划体系,健全立法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增强立法规划实施效果。重点立法项目将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监督,实行人大和政府领导的“双领导”制。发挥政府部门起草法规的基础作用,强化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查论证、征求意见、协调等职能,确保法规质量。拓宽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立法的方式方法,完善公开征求意见和通过立法的反馈机制,对未被采纳的相对集中的意见进行说明。完善涉企法律法规制定机制,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积极回应关切。完善立法重大利益调整事项论证咨询机制。实施配套法规和法规草案同步调研起草。加强综合交通、生态环境治理、公共卫生等领域的协调立法。,并加强规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研究论证、同步制定修订。完善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立法指导。加强对设区的市和自治旗立法工作的指导。
5.加强重要领域立法。适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服务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科学安排立法项目,加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围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制定修订促进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煤炭资源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制定修订数字经济、网络空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修订民族教育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围绕社会治理现代化,制定修订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善服务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围绕民法典的实施,做好相关法规的清理工作。注重发挥立法在改革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完善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的衔接机制,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小而快”立法,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法律法规,促进立法规范与公序良俗互动、相得益彰,增强法治的道德基础。建立法律法规定期清理机制。
第三,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6.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严格执行权责清单制度,坚决杜绝行政机关的法外权力。并公布自治区级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清单和行政备案项目清单,防止和纠正各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违法行为。继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全区统一的政府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指导各地区相关部门编制服务指南。推行“即时、网上、就近、一次、自助”综合审批服务,基本实现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一网一门一次”。加快全区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2022年底前,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实现“一网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7.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防止违法和不当决策。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发展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重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等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政策举措、重大项目建设、重要活动安排等重大决策事项,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问责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8.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和精简行政执法事项。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转移,坚持以物换权、以物补权、以物补钱,确保“人、责、权”相匹配。完善有效衔接、信息互联共享、事中事后监管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推动各类监管平台与征信平台对接。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9.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开、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规范化,防止和纠正营利性执法、歧视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单方跨区域执法、越权执法、过度强制等行为。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全面推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公开。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完善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落实应急措施,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0.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监管,对新行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积极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平台监管等非现场新监管方式。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制定联合抽查清单和工作方案,防止重复执法和交叉执法。加快“互联网加监管”系统建设,推动自治区“互联网加监管”系统与全国系统、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对接,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数据全衔接、监管行为全记录。
11.不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除隐性壁垒,推动“非进即不进”的普遍实施。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全面清理和废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全面清理违法违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务诚信评价标准,完善政务诚信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督促政府及其部门严格兑现依法向社会和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认真履行与投资者签订的各类合同。加大政府失信惩戒力度,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鼓励和保护科技创新。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商誉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确保公正高效权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2.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改革。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依法赋予独任法院、合议庭权力,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的职权依法办案。细化法官、检察官权责清单,明确权责内容、履职要求,对权责清单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实行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区分不同级别、不同岗位,科学合理确定办案数量标准,细化办案种类。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分案机制。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在总结办案经验、统一法律适用、重大问题宏观指导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审判和检察案例研究,规范典型案例的遴选、公布和运用,杜绝不同地区办案标准的不合理差异。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法官、检察官岗位管理制度,规范遴选标准和程序,完善绩效评价和退出机制,实现岗位准入退出常态化、制度化。
13.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完善侦查程序和调查收集证据的具体制度,规范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制度。全面推行“批捕起诉一体化”办案机制,规范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工作,落实侦查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继续推进庭审实质化,推广重大一审案件经验,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法庭调查和量刑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法庭调查规则和技术侦查证据使用规则,提高庭审质量。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制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和办案指南。开展量刑辅助工具应用试点。推进刑事申诉制度改革,逐步推行对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律师代理制度。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害应急处置的违法犯罪行为。

14.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审慎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其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换和适用机制。审慎扩大司法确认范围,规范调解预约,制定统一的调解名册管理标准,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构建现代诉讼服务体系,优化整合集约化审判服务,深入应用服务平台、保障平台、鉴定平台和“路交一体化”平台。推进跨域诉讼服务改革,2022年底前实现诉讼服务可就近、同城、异地办理。建立虚假诉讼联防联惩长效机制。
15.深化实施机构改革。深化审执分离,优化执行权配置,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机制。完善执行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联动。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加强工作对接协调,形成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分段教育、系统矫正、回归保护的工作体系。深化监狱体制机制改革,实行罪犯分类、监狱分级制度,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职务犯罪罪犯和老弱病残罪犯实行集中关押管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
五、推进法治监督体系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的监督。
16.推进全面依法监督。把依法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党对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行政权、监督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融合、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整体效能。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协作,促进执纪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完善专题询问、专项工作评议、特定问题询问和调查等制度。加强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实现人民监督员检察监督全覆盖。全面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政法委要指导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和监督制度,构建权责明确的执法司法责任制,完善政治监督、综合监督、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监督检查等体制机制。
17.加强立法监督。建立健全立法监督机制和监督程序。推动法律法规起草,征求NPC代表和CPPCC委员意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做到有令必行、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专项工作报告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纳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备案审查范围。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完善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联动机制。加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队伍建设。
18.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对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实时汇集分析,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托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及时受理行政执法违法违规问题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