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以短视频形式播放体育赛事片段,在自制的短视频中使用未经授权的体育赛事片段...所有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冬奥会、残奥会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部分体育赛事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梳理和调研,对体育赛事的定性、侵权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和提示。

“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期间,人们的观赛热情高涨,网络平台中关于冬奥会的话题持续上升。也要高度关注流量背后的版权侵权风险。”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介绍,符合原创性要求的体育赛事为视听作品。在奥运会等大型体育赛事的制作过程中,大量运用了镜头技术、蒙太奇技术和剪辑技术。摄像机的拍摄角度、镜头切换、拍摄场景和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择、剪辑、编排、画面外的解说,都体现了创作者个人的选择和安排,因此具有独创性,属于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基于此,冬奥会的节目不能在网络上自由传播。”法官建议,传播冬奥会的节目应获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大型体育赛事中,转播机构通常拥有直播等作品的独家转播权。要传播冬奥会的节目,不仅要取得制作方的著作权许可,还要取得传播体育赛事的转播机构的邻接权许可。转播机构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播放、录制、复制、传播他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的体育节目。
例如,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某广播电视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广播电视公司未经节目制作人和播出机构许可,在其网络数字电视平台上提供某一事件的网络点播节目,构成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构成侵犯播出机构邻接权。
法官提醒,未经权利人许可,直播或延迟播放冬奥会赛事节目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此外,未经授权传播体育节目片段也可能构成侵权。法官表示,从以往的司法实践分析,在自制短视频中使用游戏程序未经授权的片段,很难符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要求。因此,大家在观看冬奥会的同时,应谨慎传播冬奥会的节目,避免侵犯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至于为侵权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或搜索链接服务的平台,法官表示,如果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主观过错的典型案例有:行政机关出具的警告函、平台为侵权体育赛事设立专栏或专区、体育赛事热播期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平台从侵权内容的传播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
法官建议,冬奥会期间,网络平台不得擅自直播体育赛事,不得擅自设立提供体育赛事的网站链接,不得擅自设立专栏或专区,主动编辑、整理、推荐体育赛事。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对多次大规模侵犯部分功能的用户进行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