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联合发布《Xi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明确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教学内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学前教育阶段不得开展初等教育。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标准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或者其他可能误导公众的合法名称。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同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国际”、“全球”等字样。
*校舍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此外,《标准》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登记场所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校舍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养周期的教学用房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选择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招收寄宿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每生宿舍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并配备与寄宿生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运动场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向学员提供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书。
*委托人应无犯罪记录,不被列入失信人。
标准同时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不被列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担任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企业或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并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教务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会计从业经历。
此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专任教师人数不得低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点专任教师不得少于3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者相应的职业资格。
*所有教材必须报审批部门备案。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在学前教育中实施初等教育。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选择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应报审批部门备案,主办单位应对其合法性、合规性和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作出书面承诺。涉及教材引进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不得宣传邪教迷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