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奥迪发布了与刘德华合作的新广告片《生活小充实》,但这则广告却将奥迪推上了风口浪尖。
5月21日晚,Tik Tok一位拥有360万粉丝的知名博主发布了一段视频文案,广告中的文案是他自己的原创。
博主视频发布后,立即引起全网热议,其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榜榜首。奥迪紧急发表声明,对在此次事件中因监管不力、审查不严给刘德华先生、北大曼格及相关当事人造成的困扰表示诚挚的歉意。
声明称,该视频由创意机构MCSaatchi报道并执行。本着不回避问题的原则,奥迪已责成其尽快处理著作权侵权问题,给大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在事实正式澄清之前,奥迪官方渠道将全面下架该视频。
奥迪不能推卸责任。
据悉,奥迪的声明中提到,一家名为C Saatchi的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03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国内外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发行和代理。在腾讯视频中,尚思广告首页发布了11个视频作品,其中9个与奥迪有关。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车企将广告外包给广告公司是普遍现象。中国博联智库专家张翔认为,
虽然广告是外包的,但是奥迪作为发布方,应该承担审核的责任。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新能源分会秘书长张虹说。
5月20日,《生活小充实》上映,其导演彭洋军曾在社交平台感谢顾客的初稿。目前,此文已被彭阳君删除。
律师:奥迪已构成侵权广告,代言人无需承担责任。
奥迪抄袭博主广告,谁来背侵权的锅?据金关新闻报道,民盟成都市委员会副主任、四川荣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成都CPPCC成员王金富律师表示:首先要看复制的对象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第一个前提是被复制的对象必须能够建构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界定作品是否构成作品的重要因素。作为智力创造的结果,原文不仅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而且反映了原作者的个性,能充分表达原作者的思想感情。当然,它具备独创性的条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构成侵权。
其次,要看奥迪的这个广告有没有侵权。从奥迪公司和侵犯版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感情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感情本身。也就是说,纯粹的广告创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基于创意的广告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当广告文案完成后,它就不再是一个广告创意,应该立即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奥迪公司和广告文案代理公司之间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王金富律师: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这家广告文案代理公司的行为已经明显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理公司应当是其侵权范围内的Tik Tok上拥有300万粉丝的博主,其原创视频在网络平台上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在此前提下,奥迪无论是否知晓广告文案涉嫌抄袭,都发布了广告视频。肯定有疏忽。
广告艺术家应该对此负责吗?
王金富律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判例中,对广告侵权中代言人责任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虚假广告领域。但是在侵犯著作权法的范围内,关于广告代言人责任的规定还是空白。首先要明确,虚假广告中的代言人可能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是因为,当虚假广告的影响力作用于普通大众时,代言人的名人效应必不可少,很多普通人出于对明星的信任,会为广告买单,进而发生对财产或人的侵害。
但是,著作权保护作品的独创性和延伸的相关财产或人身权。以本案为例,原视频走红是因为他视频中的原文案作为独立作品,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能够引起网络大众的情感共鸣,因此受到大众的喜爱。在奥迪的广告视频中使用这个广告文案,当然是看中了文案的文学价值。在这起侵权事件中,争议的焦点一直紧紧围绕着文案本身,实际上并不涉及背书人。
律师认为,由于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明显不同于民法体系中的其他权利保护对象,且著作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基于权利保护本身的惩戒性适用不应随意扩大。刘先生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