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香烟进境销售会触犯哪些罪名

核心提示按照《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香烟实施特许专卖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香烟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运输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于特许专卖制度的限制以及境内外价

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卷烟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卷烟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运输等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由于特许经营制度的限制和国内外的价格差异,一些不法分子不顾一切地将香烟走私到中国,以非法获利。走私香烟入境的犯罪链条比较长,上游走私入境,中游买卖,下游零售。这可能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笔者将结合以下案例逐一分析。

1.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香烟入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涉税物品进境,个人应纳税额最高为10万元,单位应纳税额最高为20万元,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罪以偷税为主要定罪处罚标准,包括进口关税和海关在进口环节的征税。根据2022年进出口税则,对于进口卷烟,最广泛适用的最惠国税率范围为6.5%至57%,普通税率范围为35%至180%。《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在报关纳税时纳税。卷烟、雪茄烟、烟丝也是有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当他们进口时,他们必须支付30%-56%的消费税。如果是香烟,要交0.003元/支的从量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进口卷烟缴纳13%的增值税。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香烟入境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海关部门将依法对进口环节偷逃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进行计算核定,并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在沪03刑初5号案中,王作为船长与他人合谋获取非法利益,将800条免税香烟运至太仓港,再由张等人安排的船只走私出海关监管区。经海关核实,偷逃应缴税款551978.48元。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王定罪处罚。

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购买走私香烟,属于间接走私行为,应当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罚。

明知香烟走私入境,直接从走私者手中非法购买。根据刑法规定,属于间接走私,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处罚。构成间接走私罪应注意两点。一是主观上明知香烟是走私入境的;第二,直接从走私者手中购买。

在金01第一句开头的110号案中,崔利用在机场租用WIFI设备的便利,直接向出境旅游团领队购买走私品牌香烟和电子烟弹。原审法院认为,崔的行为已构成间接走私罪,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三、走私香烟入境,并参与在国内非法销售的,同时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非法经营罪论处。

如前所述,走私香烟入境,逃避国家税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由于卷烟是特许商品,走私到我国后,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在我国境内批发零售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特许商品的专卖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香烟走私到中国是为了牟利,作案者大多会参与后续的国内销售和批发活动。对于上述两种行为,是按照牵连犯选择一个重罪处罚还是想象竞合犯或者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都有处罚规定。

在对苏01处罚开始的10号案中,付利用其机场工作人员可以自由出入国际、国内区域的便利,将香烟等商品走私入境、出售或赠送他人。法院认为,走私该批香烟用于销售的,该部分香烟涉及的走私普通货物罪与非法经营罪有关联,故选择从重处罚。

在鲁0602刑初第644号案件中,原审法院认为,姜未经许可将越南香烟走私到我国境内销售,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牵连犯。公诉人选择重罪指控,在法律上是正当的,是支持的。

在鲁0214处罚开始的第571号案件中,原审法院认为,冯某为赚取差价,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大肆从他人处收购走私卷烟,并将卷烟非法销往境外,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经营行为。该行为扰乱了我国烟草市场准入秩序和竞争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而且这种行为违反了海关法规,逃避关税,同时触犯了相关的走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以重罪处罚,即非法经营罪。

但也有数罪并罚的情况。原审法院审理的苏兴字第00010号案件认为,李从走私分子手中非法收购走私卷烟等货物后,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牵连犯是指向犯罪目的的犯罪状态。虽然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实施了数个犯罪,但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同时,具有牵连关系的数行为在作用上具有主从关系,手段或原因依附于目的或结果行为。由于从犯行为处于从属地位,处罚的必要性较小。在司法实践中,牵连犯一般作为重罪处理。基于上述牵连犯原则和处罚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对走私香烟然后在国内销售的行为,选择一个重罪处罚较为合适。在上述苏星字第00010号案件中,由于原审被告人李未提出上诉,可能影响二审法院对相关问题的认定。

四、主观上不知道是走私香烟,只在境内擅自销售,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全国人大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烟草专卖管理的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 特种烟草专卖企业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未经批准,无证经营卷烟批发、零售等相关业务,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晋0106号刑初116号案中,刘、倪等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销售走私卷烟、免税卷烟情节特别严重。原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其定罪处罚。

以上分析是基于走私烟是合格品这一事实。如果被主管部门认定为伪劣产品,还可能涉嫌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以上情况在香烟走私案件中比较少见,这里就不赘述了。

作者简介:陈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陈律师在海关缉私部门工作了十五年。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海关合规、海关稽查、走私犯罪等经济案件的辩护。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