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电视台记者王媛
8月17日,记者获悉,为跟上城市农贸市场建设推进步伐,提高价签规范性和美观性,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运用服务型执法的工作思路,专门针对农贸市场印发了《青岛市农贸市场价签指南》,提出“五类市场、三要素、一自由选择”的价签要求,指导市场开办单位落实首责,切实提高农贸市场价签规范化水平。据了解,这是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首次以工作指南的形式,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明码标价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和指导。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农贸市场诚信经营,《指南》对如何做好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进行了指导。要求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服务型执法理念,督促场内经营者明码标价商品和服务,倡导为场内经营者提供方便、实用、整洁、醒目的标价签、价目表等价格项目。要求市场开办者严格规范大宗商品、水产品、定量包装商品、加工服务、餐饮服务等五类市场明码标价。要求他们宣传价格、货币、计价单位三要素必须齐全。允许经营者自由选择价签、价目表、展板、不干胶标签中的一种形式,只要美观、清晰、规范,明码标价工作将得到有效推进。
《指南》规定,市场开办者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或者公告栏,公布当日整个市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明码标价形式和手段欺骗消费者。
据介绍,下一步,青岛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全面提升农贸市场价格水平,宣传引导农贸市场和商户诚信守法经营,逐步实现农贸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全面公示,让百姓“菜篮子”明明白白。
《青岛农贸市场明码标价指南》全文:
2022年7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实施《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贸市场价格行为,引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各类经营者规范明码标价,降低价格违法风险,特制定《青岛市农贸市场明码标价指南》并公告如下:
一、农贸市场开办者的责任和义务
农贸市场的创办者是农贸市场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管理要求的第一责任人。他要按照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经营项目收费公示工作,做好进场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宣传普及和管理工作,督促市场内所有经营者按规定标明商品和服务价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强化明码标价意识,规范市场经营者价格行为。
为便于统一管理,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或者公告栏,公布当日全市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市场开办者应当统一为场内经营者提供方便、实用、醒目的标价签或者价目表等计价设施。

充分利用市场主办者的有效管理手段,将农贸市场经营者明码标价、诚信经营等守价义务纳入租赁合同条款,明确违约责任。
二。农贸市场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农贸市场的各类经营者是落实国家明码标价管理要求的直接责任人。他们必须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使用标价牌、价签、价目表、电子屏幕或者其他有效形式明码标价,做到内容真实清晰、字迹清晰醒目、计价单位完整、货签对齐。
1.水果、蔬菜、肉类、豆制品、熟制品、散装干货、散装粮食等常规大宗商品的销售,可以采用标价签、标价牌、展板等适当方式标示,分类标明名称、价格和计价单位。
2.对于水产品的销售,可以采用悬挂价签、防水价签或价格展板等。,并按类别注明名称、价格和计价单位。
3.销售定量包装的干货、粮油、调味品或者其他小件商品的,可以使用商品标签,或者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者其外包装上粘贴价格标签,标明名称、价格、计价单位。
4.提供加工服务的,可以统一使用标价牌或者价目表,标明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内容等。
5.提供餐饮服务的,可以统一使用标价牌或者价目表,标明名称、价格和计价单位。

如果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因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不同而导致销售价格不同。,详细信息和价格都要一一标注,方便消费者区分。
经营者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明码标价形式和手段欺骗消费者。
明码标价的内容要公布在展台显眼的地方,不能故意遮挡。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更新和更正。
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关于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各类经营者违反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