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金融协会消息在征求意见稿发布4个月后,《财富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今日正式落地。
美联社记者注意到,《办法》和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但新增了五条规定,依次是建立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建立理财产品投资账户管理制度;建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改进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流程。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要共同推动财务公司完善内控长效机制。一是要求理财公司内控职能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内控评价,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二是要求财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控制审计评价,以发挥监督和制衡作用。推动财务公司完善内控长效机制。
据了解,《办法》过渡期为自实施之日起六个月。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过渡期结束前,财务管理公司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向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投资人“一人一户”销售资金必须独立支配。
在销售管理方面,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办法》规定,金融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获取投资者的身份信息,并在核实其真实性的基础上,为每个投资者开立独立、唯一的金融账户,将销售结算资金与其他资金严格分离。
其次,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如果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理财产品的赎回、分红和认购不成功,应计入投资者认购时使用的银行账户;无法退回原银行账户的,理财公司和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在核实投资人身份和意愿后,将上述款项退回至投资人指定的其他同名账户。
“销售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规范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资金的使用。客户资金要和理财公司的自有资金完全切断,这样资金流向才能更清晰。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防控风险,保护客户投资权益。"有银行理财从业人员表示。
银监会上述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理财资金的归集、收付、划转等所有流程均应通过银行账户和银行清算结算渠道办理,理财产品的销售信息和数据交换应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平台进行。
《中国银行业金融市场半年报》专栏指出,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作为连接代销机构与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关键渠道,可以为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尤其是理财公司匹配优质的代销机构,也可以为同时与多家理财公司开展代销业务的代销机构提供服务。

完善投资账户管理,资金投向和比例必须合规。
在投资管理方面,《办法》新增规定要求,财务公司应当建立理财产品投资账户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不同理财产品设立相关投资账户,确保资金结算、会计核算和账户记录的独立、清晰和完整。
同时,对于理财资金的投资,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显示,“保证资金的投资严格符合国家政策和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办法》还包括资金比例,即资金的投向和比例必须合规。
此前,在监管层披露的首批银行理财“罚单”中,中行、光大银行理财公司个别理财产品的集中度超过了规定的上限,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所有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持有的单一证券市值超过该证券市值的30%”。
“公募理财产品持有的单一证券市值超标,理财产品杠杆水平超标,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不达标,主要影响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和稳定性。”智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此前对财联社表示,随着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的加快,理财产品与金融市场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关联度加大,对产品流动性和稳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明确风险准备金管理操作。
记者注意到,资产管理机构的风险准备金设置由来已久。《资管新规》中明确规定,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资产管理产品的财产或者投资人因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失误或者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公司自获准开业以来,已按照‘资管新规’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变动情况。但之前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笔资金应该如何使用和管理。”有银行理财行业人士表示。
《办法》指出,理财公司应当开设专门的风险准备金账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储和支付。该账户不应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也不应存放其他性质的资金,属于特殊用途。理财公司不得擅自占用、挪用或以任何形式借入。
此外,关于风险准备金的管理细节,《办法》还明确,理财公司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和央行票据余额合计应至少保持风险准备金总额的10%。
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告诉财联社记者,此次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和具体操作要求。参照证监会《基金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解决了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如何管理、如何进行投资管理的问题。
本文来自财联社记者徐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