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管理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管理,规避合同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企业各销售部门、业务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的审批和订立。
第二章销售格式合同的编制和批准
第三条企业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企业销售经理和法律顾问共同起草。
第四条企业销售格式合同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
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验收方式要具体明确。
4.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5.免责和限制条款
6.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
7.洽谈业务时的可选条款。
8.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第五条企业销售格式合同应当经企业高级管理层审批后统一印制。

第六条在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销售文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授权范围内对标准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但应报销售经理批准。
第三章销售合同的批准、变更和解除
第七条销售人员应当在其授权范围内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超越权限的,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前,应报销售经理、营销总监、总裁等有审批权限的负责人签字。
第八条销售合同订立后,销售部将合同正本交档案室存档,副本送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缺货或客户特殊要求,由销售部或客户申请变更合同,双方协商变更。重大合同金额只有经总裁审核后才能更改。
第十条销售部将根据合同规定的终止条件、产品实际销售情况和客户要求,与客户协商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程序,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变更和解除协议达成后,应当报公证机构重新公证。
第十二条买卖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
第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负责指导销售部办理因合同变更、解除而产生的违约赔偿事宜。
第四章销售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空白色合同由档案管理员保管,并设置合同文本签收记录。
第十五条营业部业务员领取合同时,应填写合同代码并签字确认,签署的合同原件必须齐全并存档。
第十六条销售文员因书写错误或其他原因使合同无效的,必须保留原件并交还合同管理档案员。
第十七条合同档案管理员负责保存合同文本的签署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记录、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应按年、按区域装订,保存××年备查。
第十九条销售合同保存超过xx年的,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未付款或未付款单位的合同进行清理,另立类别保存,已付款的合同应报销售经理批准后销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销售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