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核心提示来源:澎湃新闻  5月20日,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公告指出,自2022年5月23日起,在上海市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

资料来源:报纸

5月20日,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数字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公告指出,自2022年5月23日起,上海市部分纳税人将进一步试行全电子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开具发票和使用税务数字账户,适用本公告相应规定。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付款人范围为上海市税务局辖区内的纳税人。暂不将未使用网上办税或按有关规定不具备网上条件的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公告指出,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使用专用税控设备,无需查验旧发票。其中,全电子发票不需要审批和领取。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结合前期电子发票全面数字化试点情况,税务机关升级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升纳税人使用全电子发票的体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22年5月23日起,将在上海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子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开具发票和使用税务数字账户,适用本公告相应规定。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付款人范围为上海市税务局辖区内的纳税人。

暂不将未使用网上办税或按有关规定不具备网上条件的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地址如下: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

二。全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子发票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子发票与现有普通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

三。上海电子发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监制。全电子发票不链接,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发票日期、买方信息、卖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出票人。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特殊商品服务和特定应用场景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上述与特定业务相对应的全电子发票图样,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对特定业务使用全电子发票。全电子发票格式见附件1。

四。上海市全电子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的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子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号等信息。

五、新注册试点纳税人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纸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纸质发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用票、纸质普通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用票、纸质普通票相同。其中,发票的密码区不再显示发票的密文,而是显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站给出的20位发票号码。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不需要使用专用税控设备,不需要核对旧发票。其中,全电子发票不需要审批和领取。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实行总额开票管理。开票总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一个自然月内开具发票总额的上限。

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子发票、专用纸质票证和普通纸质票证与通过试点中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专用纸质票证、普通纸质票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和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共享同一总额。

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等级、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首期缴纳总额,并进行定期、临时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调整试点纳税人的开票总额。

临时调整是指当低税收风险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金额首次达到总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临时增加一次总发票金额。

手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已发行总额。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审核未发现异常的,将对该纳税人的开具总额进行调整。

增值税申报期内,试点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金额,在当月开具总额范围内开具发票。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并通过比对后,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当月剩余可用量开具发票。

八、试点纳税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采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查询、核对、下载、打印和确认使用发票,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总额调整申请、发票风险预警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自动送达全电子发票,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送达全电子发票。

X.自2022年5月23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

在试点中取得全电子发票、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凭证的纳税人,如需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申请出口退税,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使用。试点纳税人确认使用有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11.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确认使用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扣税凭证,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采购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货物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开通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确认功能,计算扣除当期生产期间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注发票录入标记。纳税人提交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的,应当按照财政、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13.如试点纳税人在发生开票错误、销售退货、服务暂停、销售折扣等情况下,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应适用以下规定:

如付款人已确认使用或入账,出票人或付款人可填写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出票人开具全部或部分红字全电子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付款人已使用该发票进行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将确认单中所列增值税金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暂作结转。取得开票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起作为记账凭证。

付款人未确认用途和入账的,出票人在填写确认单后开具全红字全电子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付款人确认。蓝色发票原件为纸质发票的,出票人应当收回纸质发票原件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向付款人索取有效凭证。

14.纳税人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的,购买方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15.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全电子发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的全电子发票,开具上述发票的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在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7.试点纳税人为辅导期内的一般纳税人,在一个月内申请手工调整开具总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子发票、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18.纳税人应当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子发票,不得虚开发票、虚开款项或者骗取税款,并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要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关于开展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同时废止。之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市税务局

2022年5月19日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