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可转债交易,进一步防范交易风险。
6月17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是2022年7月1日。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上交所同步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6月18日起实施。

上交所表示,交易规则和适当性通知的起草旨在有效防止过度投机,维护可转债市场的稳定运行。有关措施不涉及一级市场融资政策的调整,不影响可转债市场融资功能的正常发挥,不会削弱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服务支持。
就内容要点而言,《交易规则》和《适当性通知》明确了可转债涨跌幅限制、异常波动的标准、增加了特殊标识,以及“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的准入要求。
明确价格限制
近年来,可转换债券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工具。在服务实体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系统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匹配、日内波动较大、投资者管理不到位等,有待改进。
此前,证监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针对可转债炒作等问题,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交易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安排,抑制可转债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
为落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交所起草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和转让、投资者保护等相关制度。
《实施细则》共4章46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交易和转让进行了规定。总的来说,与现有的可转债规则相比,这些规则主要做了以下调整:
首先是设置价格限制。鉴于可转债与正股价格的联动,为防止可转债偏离正股炒作,《实施细则》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撮合交易,首日价格涨幅为+57.3%、-43.3%,次日起价格涨幅为20%。同时,为防止可转债上市后首个交易日价格大幅波动,明确上市首日继续采用盘中临时停牌和“价格笼子”机制。

二是增加了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标准。《实施细则》结合涨跌幅调整,增加了可转债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标准,明确了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新增异常交易类型。结合可转债交易特点和本机制调整情况,在实施细则中增加了三类异常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四是提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实施细则》专门规定了可转债的适当性,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第五,新增特殊标识。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加“Z”标志,充分提示投资者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根据债券交易规则调整相关条款,如将“竞价交易”改为“撮合交易”。
增加“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的准入要求
根据《适当性通知》,会员应当建立可转换债券适当性管理制度,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可转换债券的特点和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和认识可转债相关风险、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其中,“适当性通知”规定了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投资者的管理要求。在增加“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准入要求的基础上,设置新老划断安排,加强投资者保护,确保现有投资者继续参与不受影响。
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和交易的普通投资者,应当以纸质或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会员应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技术改造。在技术改造完成前,会员应当以合理方式办理可转债开仓,确保投资者权益不受影响。”上交所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