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沪深交易所修改规则:可转债涨跌幅、交易门槛均调整……来看详细解读

核心提示来源:证券时报作者: 朱凯   为进一步防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风险,6月17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及《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项文件,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朱凯

为进一步防范可转债交易风险,6月17日晚间,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了可转债交易细则和《关于可转债适当性管理的通知》,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自上市次日起设置20%的涨跌幅限制,新增投资者“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

据此,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可转债交易规则基本相同。与现行规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1.上市首日采用57.3%、-43.3%的波动机制。

2.挂牌次日起设置20%的涨跌幅限制。

3.新投资者需添加“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

4.可转债最后交易日证券简称前加“Z”标记。

近年来,可转换债券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工具。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机构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匹配、日内波动较大、投资者管理不当等。

比如5月17日,永济转债上市,开盘涨幅50%,之后停牌。复牌后最后三分钟一度暴涨超300%,最终以276.16%的涨幅收盘,创下近年来可转债首日最大涨幅纪录,上市前两个交易日累计换手率高达16倍。随后,上交所于5月24日通报称,在可转债交易过程中,投资者郑某某在短时间内多次通过大额、高价申报等方式进行异常交易行为,导致该债券尾盘价格偏离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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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相关人士向记者分析,可转债具有结构复杂、市场波动大的特点,需要在防止过度投机的同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可转债交易细则的起草有助于防止过度投机,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充当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工具。

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兼具“股权”和“债务”的混合证券,为上市公司融资提供了多元化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前,证监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针对可转债炒作等问题,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交易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安排,抑制可转债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

近年来,可转换债券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工具。在服务实体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系统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匹配、日内波动较大、投资者管理不到位等,有待改进。

沪深交易所表示,交易规则和适当性通知的起草坚持了市场化原则,兼顾了可转债市场效率、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保护,旨在有效防止过度投机,维护可转债市场稳定运行。相关措施不涉及一级市场融资政策的调整,不影响可转债市场融资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削弱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服务支持。

据介绍,这一细则的制定有几点考虑。一是防止过度投机,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可转债具有结构复杂、市场波动大的特点,需要在防止过度投机的同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为此,实施细则将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置相对较宽的涨跌幅限制,调整日内价格申报范围。

二是目前可转债交易规则比较分散,相关上位规则不够统一。在制定本规则的过程中,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安排下,统一采用债券交易规则作为上位规则的基础,统一了首日涨跌幅限制、申报价格区间限制、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等重要条款。

第三,急用先行,平稳过渡。考虑到可转债交易机制调整市场影响面广,技术改造环节多,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优先考虑防止投机最有效的机制,同时优化市场影响较小的机制。

增加“资本+经验”准入,需要设置新老分界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适当性通知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明确限价。可转债上市首日采用57.3%、-43.3%的涨跌幅限制机制,次日起引入20%的涨跌幅限制。

二是界定异常波动的标准。结合涨跌幅调整,增加了可转债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标准,明确了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在增加“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准入要求的基础上,设置新老划断安排,加强投资者保护,确保现有投资者继续参与不受影响。

四是加特殊标识。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加“Z”标志,充分提示投资者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根据债券交易规则调整相关条款,如将“竞价交易”改为“撮合交易”。

加强防止投机的力度,增加异常交易的种类。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适当性通知要点如下:

一是对上市次日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设定了20%的涨跌幅限制。结合价格调整,增加了可转债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标准,明确了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适当性要求。一方面,对新投资者增加“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的准入要求,加强投资者保护;另一方面,新老分界点的实施,明确股票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不受影响。

三是根据可转债交易机制的特点和防控投机的需要,增加了异常交易行为的种类,进一步加大了防范投机的力度。

第四,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加“Z”标志,充分提醒投资者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是做好与《债券交易规则》的衔接,将可转债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和处理方式由“临时交易主机”调整为“无效申报”,与其他债券一致,并调整部分文字表述。

据悉,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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