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的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是公开的。
上交所刚刚发布了《科技创新板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共6章42条。从完善交易机制、交易信息披露、会员合作监管、异常波动和异常交易监管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防范市场波动。

业内人士指出,公众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是上交所科技创新板交易监管工作的一大创新,在国内外成熟市场尚属首次。标准公开践行了科技创新板审核公开透明的理念,即让市场明确规则和红线,把暗线变成明线。
看看规则的主要内容:
1.科技创新板企业具有商业模式新、不确定性大的特点。为防止市场波动,保证市场流动性,科创板建立了有效申报价格区间、盘中临时停牌等交易机制。细则是对上述交易机制的详细规定。
2.制定了科技创新板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标准,明确了股票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
3.为避免大单对二级市场交易的影响,增加了对异常波动严重的股票异常申报率的监控情况。
4.明确了有效申报价格区间的计算标准和适用情形,以及盘中临时停牌的触发条件和停牌时间,要求市价申报应包含投资者可接受的保护价格上限。
5.向市场公开了虚假申报、推高和打压股价、维持最高限价涨幅、自卖、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异常申报率等五大类11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测标准,并对上述行为类型进行了定性和定量描述。
6.反复持续进行异常交易、涉嫌参与过度投机和市场操纵的投资者将受到严格监管。
7.会员未正确履行客户交易管理职责的,上交所将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8.上交所经过反复测算和论证,充分考虑了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它只限制了偏离市场价格的高价买盘和低价卖盘,平滑了价格波动。
9.考虑到科创板股票交易在开板初期仍处于价格的发现和形成过程中,不确定性较大,开板后暂不识别异常波动。
10.开盘时,拟以当日科技创新板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自科技创新板指数发布之日起,科技创新板指数将作为基准指数。
要点一:意在防止市场大幅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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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板企业具有商业模式新、不确定性大的特点。为了防止市场波动,保证市场流动性,有必要对科技创新板的交易机制进行创新。借鉴上交所主板和国外成熟市场经验,经过论证,建立了有效申报价格区间、盘中临时停牌的交易机制。细则明确了上述交易机制。
这是上交所首次以业务规则的形式向市场披露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的定性和定量标准,在境内外成熟市场尚属首次。
细则明确了符合市场特点的监管安排。结合科技创新板企业特点和投资者类型,在主板成熟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审慎交易、分散交易的原则,制定了科技创新板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标准,明确了股票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同时,为避免大单对二级市场交易的影响,增加了对异常波动严重的股票异常申报率的监控情况。
要点:日内止损的触发条件和时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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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明确了有效申报价格区间的计算标准和适用情形,以及盘中临时停牌的触发条件和停牌时间,并要求市价申报应包含投资者可接受的保护价格上限。
具体到盘中临时停牌,针对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的情况,细则对盘中临时停牌作出了具体安排。无涨跌幅限制的科创板股票盘中交易价格首次较当日开盘价涨跌幅达到30%或60%以上。盘中临时停牌,单次停牌10分钟。停牌时间超过14:57的,当日14:57复牌。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或者撤销申报。当交易恢复时,接受的申报将通过集合竞价进行匹配。科技创新板股票在单个交易日内,单向最多停牌两次,每次20分钟,双向最多停牌四次,每次40分钟,而不是一停到底。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科创板临时停牌的上述安排,是防控过度投机、保障市场交易连续性统筹考虑的结果。一方面,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市场交易连续性的影响,并参考盘中交易暂停时间为5分钟至15分钟的国际惯例,将科创板临时交易暂停时间设置为10分钟,让市场参与者有更多的交易时间充分博弈,市场中的连续定价机制得以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在参考a股历史交易情况的基础上,合理设定盘中停牌的股价波动标准。
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a股IPO首日无跌停板的股票中,盘中股价较开盘价涨幅超过30%的不到10%,较开盘价涨幅超过60%的不到5%。科创板可以通过设置30%和60%的股价波动阈值,将停牌股票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要点:增加市价申报和保底限价,重点防范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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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还规定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细则规定,连续竞价阶段的市价申报指令必须包含投资者可接受的最高买入价格或最低卖出价格。该机制使得投资者可以买入不高于保护价格上限的申报成交价格或转让价格,卖出不低于保护价格上限的申报成交价格或转让价格。科技创新板的四种市场报告指令都包含保护性价格限制。
科技创新板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之后设定单日涨跌幅限制为20%。因此,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市场价或转让价申报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大大超出投资者可接受的范围,增加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交所允许投资者根据需要自主设定其可接受的“底线价格”,即保护价格涨跌幅限制,从而将收市或转让涨跌幅限制时市价申报的价格不确定性限制在投资者可接受的范围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的市价申报将保持不变。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香港市场、日本市场、芝加哥商品期货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等衍生品交易所都采用了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现错单、恶意推高、打压股价等异常交易行为。在确定价格申报范围的具体参数时,上交所进行了反复测算和论证,并充分考虑了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它只是限制了偏离市场价格的高价买盘和低价卖盘,平滑了价格波动。
点四:四种严重异常波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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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抑制市场的非理性波动,规则区分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其中,《规则》细化了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进一步规定了股票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和可以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科技创新板股票异常波动是指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每日收盘价累计偏离值达到30%,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除异常波动外,规则还定义了以下四种严重异常波动:
1.连续10个交易日内出现3次以上同方向异常波动;
2.连续10个交易日内每日收盘价的偏离值累计达到+100%;
3.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偏离度累计达到+200%;
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根据细则,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自上交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以剧烈异常波动为例。当触发第一种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时,第一种情形的指数从下一个交易日开始重新计算,不影响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的识别指数。当第一、第二种严重异常波动同时触发时,第一、第二种情况的指标从下一个交易日开始重新计算,不影响第三种情况已确定的指标。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指出,在具体认定标准上,认定科创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基准指数是科创板指数,而不是上证综指。这主要是因为主板和科技创新板是两个独立的板块,市场走势不具有可比性。以上证指数为基准,很容易导致误读误判。从以往的实践来看,板块综合指数通常在市场正式运行一段时间后推出。为了保证异常交易监管的连续性,经过慎重考虑,在科创板指数发布之前,采用过渡性基准指数来识别异常波动。过渡基准指数是所有上市的科技创新板股票每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此外,没有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计算范围。
对于科技创新板股票的异常波动,交易信息的披露与主板相同。上交所将公布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即俗称的“龙虎榜”信息,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投资决策参考。科技创新板证券交易所发生严重异常波动时,上交所不会公布“龙虎榜”信息,但会向市场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分类投资者的交易统计数据,以便广大投资者更加准确地把握交易结构的变化,及时对交易风险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
针对严重的异常波动,上交所准备了一系列应对措施。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时进行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上市公司未披露经核实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能合理解释异常波动原因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并要求证券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提示客户风险。
此外,上交所新增了一类特殊的异常交易行为,即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股票异常申报率。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只股票单向申报买入或者卖出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交所将进行重点监控。上市负责人表示,其目的是在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市场供求已经严重失衡的情况下,避免短期集中申报行为对市场造成进一步冲击,促进市场回归理性。
第五点:5大类11种行为构成异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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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披露了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通过对已有监管经验的归纳、提炼和总结,向市场公开了虚假申报、推高和打压股价、维持涨幅上限价格、自卖、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异常申报率等五大类11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测标准,并对上述行为类型进行了定性和定量描述。
综合来看,五种异常交易行为,一方面,从交易模式来看,具有典型的行为特征和完整的异常模式,可能对市场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干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的正常运行,甚至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比如虚假申报行为,是指通过大量申报、撤销等方式,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交易行为。,没有成交的目的。
另一方面,从量化标准来看,都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或股权优势,交易规模或市场份额相对较高。比如盘中推高、打压股价的成交笔数必须在3分钟内达到30万股或300万元,成交笔数占交易时段市场总成交笔数的比例必须达到30%。再比如自买自卖行为,即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的交易笔数占全天总交易量的10%,或者收市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笔数占期间市场总交易量的30%。
上交所表示,规则颁布实施后,将严格遵守,维护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科创板的实际运行情况,不断评估、优化和调整,完善科创板的交易监管。
第6点:异常交易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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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抑制市场的非理性波动,《科技创新板监控规则》区分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考虑到科创板股票交易在开板之初仍处于价格的发现和形成过程中,不确定性较大,开板后对异常波动情况进行识别。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指出,关于识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基准指数,由于科创板指数在开板前期尚未编制发布,而主板和科创板是两个独立运行的板块,两个板块的市场走势不具有可比性,以上证综指为基准容易被误读误判。因此,为保证异常交易监管的连续性,经慎重考虑,拟在开板初期以当日科技创新板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之后自科技创新板指数发布之日起,以科技创新板指数为基准指数。
第七点:严格监管异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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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规定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上交所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反复持续进行异常交易、涉嫌参与过度投机和市场操纵的投资者将受到严格监管。会员未正确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上交所将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看点八:首次公示标准,明确监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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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相关负责人指出,推进规范披露主要基于四方面考虑。
一是提高交易监管的规范化水平。上交所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交易监管规范化工作。2016年以来,上交所通过发布异常交易典型案例、开展会员合规培训等方式,引导市场明确监管预期。以业务规则形式发布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是进一步增强监管透明度,落实优化交易监管总体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是发挥科技创新板的改革试验田作用。公布科技创新板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既是维护科技创新板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监管制度创新,也是科技创新板改革试验田作用的充分体现。有助于为主板等其他市场的交易监管积累可推广可复制的有益经验,进而促进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是落实成员协同监管责任。标准面向市场开放,为会员管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教育投资者提供依据,为会员监控体系建设提供规则参考,进一步发挥会员及时发现和制止异常交易行为的作用,促进“以监督会员为中心”的交易监管模式的完善。
四是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监管标准向市场开放,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投资者进行自我约束和合法合规交易。同时,避免异常交易行为误导投资者的交易决策,减少异常交易行为对交易秩序的干扰,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