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上市、交易、会员管理三大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有哪些重点!

核心提示来源: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9月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上市规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北交所上市公司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

来源: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9月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上市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北交所和沪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有何异同?北交所上市公司与精选层上市公司相比,在持续督导方面做了哪些调整?北交所退市后怎么办?北交所的“交易规则”和原来的选择性交易制度安排有很大区别吗?……

记者了解到,上市规则由发行上市、持续督导、退市机制、自律监管和违规处理四部分组成。其中,发行上市包括上市条件和程序、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募集资金管理,主要与发行审核制度挂钩;持续监管包括公司治理机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股票交易的停复牌等制度;退市机制主要规定了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的情形和程序;自律和违规处理主要是明确对违规行为的各种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北交所的监管标准与沪深交易所总体一致,同时进行差异化安排。

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方面,上市规则遵循了上市公司监管的一般规律,落实了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定职责,充分吸收了上市公司监管的成熟经验,符合当前上市公司的主要监管安排,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标准方面与沪深交易所保持了整体一致性。

同时,上市规则充分吸收了精选层早期的实践经验,继承了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监管制度,形成了体现北交所市场定位和特色的差异化制度安排,有效平衡了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的标准化成本和收益。比如对现金分红比例没有硬性要求,鼓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对于股权激励,允许在充分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合理设定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期权行权价格,以增强激励效果。

连续监督要求在选定层的基础上进行四大调整。

所选公司受上市公司监管,具备良好的转换为上市公司的基础。充分考虑到北交所上市公司监管的新形势、新要求,北交所根据精选层监管经验,做了如下调整:

一是公司治理标准更加优化。《上市规则》吸收上市公司治理经验,充分考虑中小企业治理特点,增加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的情形,促进独立董事发挥更大作用;将资金占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紧盯“关键少数”;明确了不得新增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同业竞争,以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二是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具体。《上市规则》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详细阐释了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便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准确把握;细化了主动披露、豁免披露、暂停披露、披露行业和风险信息的具体要求,提高了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了统一的内幕信息管理和备案制度,防止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三是停复牌管理更加严格。《上市规则》贯彻“少停、短停、分阶段停”的监管原则,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复牌机制,不得以停牌代替信息保密,以保证市场交易的连续性,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利。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牌时间减少至不超过10个交易日,筹划其他重大事项的不超过5个交易日。因特殊情况延期复牌的,持续停牌总持续时间不超过25个交易日。

第四,主体责任更加明确。北交所不再对主办券商实行“终身”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这主要是因为北交所的挂牌公司都是来自新三板挂牌一年的创新层公司。上市时通过了严格的准入审查,经过长时间的市场检验,与证券交易所的惯例安排一致,不再实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制度。这有利于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作为规范运作第一责任人的主体地位,增强上市公司不断提升自身素质的内生动力;有利于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鼓励中介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普惠金融的投入,在新三板基础层面和创新层面与主办券商机制形成服务合力。需要强调的是,为保证平稳过渡,在北交所开市初期,上市公司与主办券商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应继续执行,信息披露和日常业务仍按现行模式办理。北交所将尽快明确后续衔接安排。

设定多元化的退市标准

关于退市制度,上市规则贯彻“建章立制、不干预、零容忍”的原则,借鉴近期退市制度改革的经验,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分包容中小企业易受外部影响的自然表现,避免市场“大进大出”;同时,坚决认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等极端情况的公司。主要系统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退市标准,即“谁该退”。《上市规则》明确了自愿退市和强制退市的安排。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财务类、监管类、重大违法类四大类,构建多元化丰富的指标组合。其中,财务强制退市检查期限为2年,指标不交叉适用。

二是退市程序,即“如何退市”。《上市规则》规定了退市风险警示,作为强制退市的试点制度,既向市场充分揭示了风险,又保护了投资者的交易权利;明确强制退市将由上市委员会审核,以确保退市决定的严肃性和审慎性。

三是退市的目的地,即“退往何处”。北交所充分发挥与新三板市场融合发展的制度优势。对于退市公司,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或创新层挂牌条件的,鼓励其进入相应层级挂牌交易,继续发展;存在重大违法等情形,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转到退市公司董事会,体现了退市风险“分类缓释、全面缓释”的创新探索。此外,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投资者每申报100股交易,增加1股。

北交所的交易规则整体上延续了选定层级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申报规则、价格稳定机制等其他主要条款保持不变,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增加市场负担,体现了中小企业股票交易的特点,保证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选择性交易制度相比,北交所的交易规则仅在发布主题和样式上做了适应性调整,内容保持不变。

主要内容:一是实行30%的限价,给市场充分的价格博弈空,保证价格发现的效率。二是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实行临时停牌机制。即当盘中成交价首次较开盘价上涨或下跌30%或60%以上时,盘中交易暂停10分钟,待恢复交易时进行集合竞价。3.连续竞价期间,限价申报设置基准价±5%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市场价格申报采取限价保护措施。四、交易申报最低数量为100股,每笔申报可增加1股。5.单笔申报股数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可以进行大宗交易。同时预留系统空空间,用于引入做市机制,实施混合交易。

在交易所公司制下实行会员管理

北交所作为法人交易所,实行会员管理,会员是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载体。北交所实行会员制管理:一是执行上位法的要求。《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规则,《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范了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职责,授权证券交易所规定会员的种类、资格、权利和义务。二是市场容易理解。在公司制下,交易所对参与市场业务的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与会员制交易所对其会员的监管要求大体一致。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来看,公司制交易所对参与业务的证券公司使用“会员”的表述,容易接受和理解。第三,符合国内外企业交流的惯例。境内外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市场业务的证券公司实行会员制管理已有成熟经验,充分借鉴了北交所的会员制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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