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昝秀丽吴可仁

11月2日晚间,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两项基本业务规则和31项详细指引。上述业务规则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2021年9月17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配套业务指引,2021年10月30日发布上市审核四项基本业务规则和六项配套规则及指引。至此,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七项基本业务规则已经全部公布。
将陆续放开涉及QFII和
RQFII证券交易及其他业务规则
此次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两项基本业务规则,前期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市场各方对相关规则普遍认可,所有与规则完善相关的合理建议均已被吸收采纳。同时,发布的31条细则和指引涵盖上市、融资与并购、公司监管、证券交易、会员管理等。相关规则总体上延续了全国股转系统选定层的有效制度安排,并根据试点注册制、挂牌公司监管以及交易所职责相关的上位法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北京证券交易所表示,下一步,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和部署下,还将出台QFII、RQFII证券交易相关业务规则、发行上市审核准则应用要求等相关规定。,继续建设市场体系。同时,将积极开展企业培训、投资者教育、会员接纳等规则实施准备工作,为北京证券交易所顺利开业、平稳运行奠定基础。
保证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相比新三板精选级交易制度,北交所交易规则仅做了发布主体、样式等适应性调整,主要内容保持不变。
从精选层交易系统的实际运行效果来看,精选层开通以来,市场运行相对平稳,二级市场质量显著提升,企业价值进一步挖掘,投资财富效应开始显现,交易系统整体效果符合预期。因此,交易规则整体延续了以选定级别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跌停板等其他主要条款保持不变,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增加市场负担,体现了中小企业股票交易的特点,保证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细则。
为满足市场参与者收购、同一控制关系下股权结构调整等特殊股份转让需求,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细则》及配套业务办理指引和指引。
规定了可以办理协议转让的具体情况。包括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股份转让、境外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股东间的业绩承诺和补偿等特殊条款、上市公司股份行政转让以及北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情形。
此外,还规定了协议转让的价格要求、股份性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业务流程。为方便投资者,北交所支持投资者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
明确交易所可以对会员开放
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北交所配合《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上级规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建立会员资格和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取得和终止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对会员日常业务管理机制提出要求。
明确会员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要求,着力加强交易风险防控,完善信息隔离制度。
强化会员客户管理责任,要求会员将客户与产品适当匹配,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交易,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规范信息使用和技术系统管理,要求会员对客户使用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管理,不得滥用证券交易信息,确保交易及相关系统持续稳定运行。
加强对会员的监督管理,明确交易所可以对会员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对会员管理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配套修改。
据了解,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北交所共收到各方对会员管理规则的意见和建议16条,主要针对业务咨询和相关业务规则中已有规定的,均已通过电话或邮件进行了回复和沟通。基本采纳了合理的修改建议,主要调整如下。
会员应当修改申报情况,并自“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净资本计算表”不再需要变更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申报。
根据交易所可以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种类,对《会员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将提供申请会员资格
方便、快捷、高效的申请渠道
对于“取得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在北交所开展业务是否需要申请北交所会员资格”,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根据《会员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取得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在北交所开展业务需要申请北交所会员资格。
在具体程序上,考虑到全国股转系统与北交所之间的业务连续性和市场关联性,北交所将为主办券商及其投行子公司申请会员资格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申请渠道,确保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的有序衔接。
增加撤回申报和终止发行
决议、信息披露规定

对于“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后的申报和审核相对于精选层自律审核安排有哪些调整和优化”,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北交所公开发行上市业务指引1号——申报和审核》充分吸收了以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精选层上市的审核经验,并根据试点注册制的要求做了以下优化和完善。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增加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事项的相关规定。完善知情人备案文件格式、明显异常交易的处理和披露要求,并与重组、再融资等其他业务惯例保持一致。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格式准则修改申请文件,增加监事会对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基准日以后的财务报表、审阅报告等文件的意见。
修订阶段的规定。为便于操作,增加了撤回申报和终止发行的决议及信息披露规定;简化延迟回复和会员退出申请手续,由发行人或保荐机构盖章。
增加与注册程序相衔接的相关规定。增加证监会进一步问询、反馈和回复以及函件收发的具体要求,增加市委会议至上市交易的重大事项办理。同时修改代理提交的表述等。,经北交所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直接报送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