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了《乡村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容如下:

印发《农村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规[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农村护林员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农村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条例》、《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国家乡村护林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规范乡村护林员管理,保护乡村护林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乡村护林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沙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资源网格化、全覆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依法管护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草资源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乡村护林员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站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护林员建设和管理工作,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对乡村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员小组,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乡村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任务的条件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章就业第六条乡村护林员的选拔任用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可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聘任制。
第七条就业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热爱护林,熟悉周围的林、山、村、民情;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状况能够胜任野外巡逻工作。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业草原专业毕业生、有过林业草原工作经历的人员、退役士兵可优先就业。
第八条评选程序:
乡村护林员的选拔任用应当按照公告、申报、考试、公示、聘用的程序进行。
公告。
用人单位应当在乡镇和行政村办公室的显著位置张贴招聘公告。公告应包括:
1.选拔对象、条件和地点;
2.选择原则和程序;
3.工作类别、管护任务和劳动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声明。
候选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根据评选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推荐意见等材料报送乡镇林业工作站。
审计。
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村民委员会的公告、申报材料、推荐意见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按程序上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
宣传。
用人单位应当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乡镇、行政村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按程序上报用人单位,作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雇佣。
公示期满后,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管护服务协议,并将管护服务协议报送乡镇林业工作站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劳务协议应明确劳动关系的管护、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区域、管护期限、劳动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及奖惩等内容。
第九条符合聘用条件、切实履行管护责任、年审合格的乡村森林护林员,申请续聘的,经公示并经聘用单位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十条农村森林护林员因下列原因不适宜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解聘,解除管护服务协议:
本人提出解除劳动管理协议;
身体状况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违反管护服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因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无法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对被辞退人员,应明确原因,办理辞退手续,由用人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乡村护林员岗位空空缺时,应当按照招聘程序进行招聘。
第三章责任和权利第十二条在管护服务协议中应明确乡村森林护林员的职责,主要包括:
了解管理保护区内内林草资源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报告管理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协助户外用火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并报告火灾,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及时发现和报告管理保护区内的有害生物危害;
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理保护区内的林草资源破坏情况,劝阻正在进行的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
及时发现和报告管理保护区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劝阻正在进行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
宣传保护林草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按照管护服务协议的约定,完成其他林草资源的管护。
第十三条乡村护林员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管护劳动协议取得劳动报酬;
提出解除管护劳动协议;
并接受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对林草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在用工期间,无故克扣或者辞退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障第十四条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和地方相关资金以及农村自有资金等构成。,并按各自的资金渠道进行分配。
农村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明确。劳动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应该随意降低。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为乡村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购置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乡村护林员培训。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乡村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或指导下为乡村护林员配备巡护标志、巡护手册、宣传资料和其他必要的用品。
第十八条鼓励各地建立巡逻制度,应用无人机、卫星定位系统等新技术,对乡村护林员管理实施巡逻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控。
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十九条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农村护林员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农村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森林护林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逐步提高乡村森林护林员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县级林业、草原部门应当编制乡村护林员培训计划。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对乡村护林员组织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从而增强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感。
第二十二条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或者指导下,统筹划定乡村护林员管护责任区,统筹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建立健全乡村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包括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服务协议、审核表、辞退通知等。乡村护林员。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对乡村护林员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更新,并定期向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有3名以上村巡护员的行政村,应当在村委会组织下成立村巡护员小组,指定负责人,制定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乡村护林员不足3人的行政村,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或指导下,由相邻行政村的乡镇林业工作站组织成立联合护林队,指定责任人,制定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或指导下对乡村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乡村护林员考核结果要与奖惩、续聘挂钩。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突出贡献的乡村护林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模范履行巡护责任,连续两年在管护区内无破坏林草资源行为,成绩显著的;
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草原火灾,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及时发现和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
劝阻和制止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使林草资源免受重大损失;
为侦破破坏林草资源的重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
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承担生态工程任务或政策性任务的乡村护林员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村民委员会聘用的农村护林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