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开始时间:2020年7月21日

结束时间:2020年8月5日
摘要信息:
为规范国家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经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站研究起草了《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0年8月5日前将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通过邮件或传真发送给我们。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工作站
2020年7月21日
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生态护林员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护林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沙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从事农村集体和个人承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管护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主要包括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公益林护林员、天然林资源保护护林员等各类政策性护林员和其他非政策性农村护林员。
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生态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站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护林员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生态护林员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考核,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队对生态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鼓励生态护林员参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章生态护林员的选任
第五条生态护林员每年聘请一次,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可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就业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热爱护林工作,熟悉周围的林情、山情、村情、民情,对森林资源管护有一定的了解;
身体状况能胜任野外巡逻工作;
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同等条件下,贫困人口、低收入人群、退役士兵、林业相关专业毕业生和在林业工作过的人员可优先就业。
第七条选拔任用程序
生态护林员的选拔任用应包括公告、申报、考试、公示和聘用等程序。
通告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办事处和行政村的显著位置张贴选聘公告,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公布选聘的生态护林员。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告应包括:
1.选拔对象、条件和地点;
2.选择原则和程序;
3.工作类别、管护任务、劳动补助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向上级报告
候选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并将村民会议资料、申请材料、核实情况和推荐意见报送乡镇林业站。
支票
乡镇林业站对村民委员会公告、申请材料、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并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公开征求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乡镇办事处和行政村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乡镇林业站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是否聘用。
雇佣
公示期满后,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动关系的管护、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区域、用工期限、劳务补贴、考核奖励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符合聘用条件、切实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生态林护林员,经公示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续聘。
第九条生态护林员因下列原因不履行管护责任或者提出解除管护服务协议的,予以解聘。

身体健康原因;
违反管护服务协议,考核不合格的;
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因为移民迁离管理保护区,不适合继续执行巡逻任务;
其他原因不能承担巡逻任务的。
对被辞退的,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辞退手续,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和本人。
第十条生态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空缺时,按照遴选程序及时递补。
第三章生态护林员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一条生态护林员的职责
宣传保护森林、林木、林地等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了解管理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报告管理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协助管理室外火灾,及时处理和报告火灾;
及时处理和报告管理保护区内的有害生物危害;
及时处理和举报管护区内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及时报告管理保护区内草原、湿地、荒漠植被和野生动植物的破坏情况;
完成乡镇林业站和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生态林护林员的权利
要求按照管理和保护劳动协议获得劳动补贴;
提出终止管护服务协议,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
在聘用期间被辞退的,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诉;
参加相关技能培训;
对巡山护林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生态护林员劳务补贴和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生态公益林管护员劳务补贴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补贴、农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的资金渠道进行分配。
生态护林员劳动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减少。
第十四条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易巡护设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生态护林员培训等。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为生态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乡镇应当为生态护林员提供巡护标志、记录、宣传等用品。
第十六条生态护林员因履行管护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追究打击报复者的责任。
第五章生态护林员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态护林员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态护林员培训计划,乡镇林业站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对生态护林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内容包括政策法规、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从而增强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能力。
第十九条乡镇林业站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定期对生态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生态护林员考核结果要与奖惩、续聘和发放劳动补贴挂钩。
第二十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劳动协议、考核表、辞退通知等。对生态护林员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更新生态护林员的相关数据。
乡镇林业站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和更新生态护林员的相关数据,并定期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有3名以上生态巡护员的行政村,村委会应当成立村巡护员小组,指定负责人,制定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六章生态护林员的奖惩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突出贡献的生态林护林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模范履行巡护责任,在管护区内无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成绩显著的;
制止对森林资源的破坏,使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
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及时报告和组织处置森林草原火灾,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及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生态护林员在巡护过程中,不履行管护责任,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和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劳动补助、辞退等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在农村从事集体所有和个人承包的草原、湿地、荒漠植被等资源管护的从业人员,可以适用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对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国家公益林管理者、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者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