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图

核心提示一、不动产的查封1、执行案件首先由申请执行人提交立案材料,申请立案。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立案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2、执行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确定承办法官。3、确定执行案件承办法官后,由承办人在

第一,查封不动产

1、执行案件首先由申请执行人提交立案材料,申请立案。人民法院收到立案申请后,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2.执行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确定审判长。

3.承办执行案件的法官确定后,承办人应当在十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

4.执行案件立案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立即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不动产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仲裁前、仲裁中、仲裁中扣押的不动产,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扣押措施。

5.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查封手续,续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

6.对查封的房地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格的程序。在确定参考价前,应查明该房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未缴纳税费、质量缺陷等事项。

二。处置查封不动产参考价格的确定

7.人民法院一般通过网上查询、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8.人民法院通过网上查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应当同时向清单库中所有司法网上查询平台发出网上查询委托书。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网上查询授权委托书之日起三日内出具网上查询报告。

9.只有在所有网络查询平台逾期未出具查询结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根据网络查询平台的申请,延期查询三天;人民法院应当对网上查询报告进行审查。网上查询报告中的财产基本信息有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财产缺失的,应当通知司法网上查询平台在三日内予以更正;各司法网上查询平台逾期未出具或补正网上查询报告,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0.人民法院委托估价机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应当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估价机构。鉴定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完成工作的期限。

11.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12.评估机构不能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限的,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十五日。

13.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14.人民法院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未发布拍卖公告的,应当通知原评估机构在十五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三。查封不动产的网上拍卖程序

15.人民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产权变更程序。不动产拍卖一般采取网上司法拍卖的形式,应当在拍卖前30日公告。

16.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时间不少于24小时。竞价过程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为成交价格;如有竞价,竞价时间从竞价时间起延长五分钟。

17.如果在线司法拍卖期间没有出价,此拍卖将会失败。拍卖结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并于拍卖前十五日公告。再次拍卖失败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出售,按照网络司法拍卖程序进行出售。

18.不动产经二次拍卖后,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申请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

19.第三次拍卖失败,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底价购买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仍拒绝接受该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的,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返还被执行人,但可以对该财产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20.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至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转让裁定,并在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价款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

21.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财产移交给买受人。

四、不动产已被查封,用于直接出售和抵债。

2.经双方当事人和相关权利人同意,被查封的房地产可以直接变卖。双方及相关权利人对销售价格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参考市场价格;没有市场价格或者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按照评估价格出售。按评估价出售的,可以适当降价,但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一半。

23.被执行人申请将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地产自行销售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以合理的价格和指定的期限监督执行,控制销售价格。

24.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拒绝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返还被执行人。

25.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将房地产移交给申请还债的被执行人。

26 .人民法院应当对出售或者清偿的房地产作出裁定,并在付清全部价款或者应当支付的差额后十日内交付接管人。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将已变卖或者清偿的财产移交给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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