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报记者任三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该法律26年来的首次修订。

《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职业教育面临新的形势,这部法律不能适应现状。在此背景下,教育部于2018年启动了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工作。
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一样重要。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篇幅从原来的3000多字增加到了1万多字。内容得到了极大的拓展和丰富,体系结构更加完整,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充分体现了新发展理念和制度创新,系统构建了新时代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怀说。
关于类型定位,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并通过推进普通职业教育等顶层设计,实现职业教育由“层次”向“类型”的转变。在价值追求上,要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都能成才、人人都能发挥才能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把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为受教育者就业的重要凭证,强调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邓传怀介绍,新法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为全民终身学习服务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纵向贯通,形成完整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通道,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具有大专、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实施;支持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和职业体验。
邓传怀指出,多样化教育是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重要特征。在办学主体方面,新法明确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会、中国职业教育学会可以广泛平等地参与职业教育。在办学形式上,可以独立举办,也可以联合举办,包括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习实训基地等。
据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书记张介绍,学校已形成高端汽车、生物医药、先进制造、集成电路、航空空航天等五条融入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线路。与北京奔驰、BOE、冀创北方等300多家高端企业合作,经营各种订单班列。
“入学意味着招聘,毕业意味着就业。新法的实施必将为学校进一步推进产教融合创造更广阔的空空间和机会。”张对说道。
邓传怀还透露,新法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教育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在发展重点上,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需要的新专业,加快培养育婴、护理、康复、家政等方面的技术技能人才。在办学模式上,根据行业需要,学校可以自主设置专业、学习制度、选编教材、评聘教师等。,建立就业创业促进机制。在评价机制上,应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行业组织和企业参与评价过程,突出就业导向。
在法律层面上,职业学校学生的发展渠道是畅通的。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表示,在我国职业教育提升期、增值赋能机遇期和改革关键期、爬坡过坎的“两相叠加”新阶段,新法的出台恰逢其时。
长期以来,社会对职业教育有一种普遍的认知,即职业教育是一种低层次的教育,学生的上升渠道并不顺畅和宽阔。修订后的新法将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还在两个方面预留空探索空间:一是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二是在专门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

陈认为,这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校生的发展通道,为中职生上大学打开了一个口子,将大大提升学生上中职的积极性。
“社会对职业教育认可度的提高,对职业院校有着立竿见影的积极影响。今年我校自主招生报名人数大大超过招生计划。这是多年未见的重大变化,也是国家提升职业教育地位给职业院校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张对说道。
随着职业教育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一些影响行业发展的硬骨头和险滩绕不过去,新法破解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瓶颈。
在就业方面,新法打破“门槛”,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招生、录用条件。公开招聘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岗位的事业单位,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举办职业教育是一项高投入的事业。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职业教育的办学成本约为普通教育的3倍。针对这种情况,新法增加规定: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适应职业教育发展需要,鼓励依法多渠道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新法用9个“鼓励”、23个“应当”、4个“必须”进一步明确了诸多措施:国家充分发挥企业办学的重要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优质职业教育;企业可设立专职或兼职岗位实施职业教育;企业的职业教育情况应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此外,新法还包括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奖励、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企业从法律层面参与并不困难,也是有益的。”陈对说:
提高办学自主权,建设高素质“双师型”队伍。
张指出,长期以来,职业学校缺乏办学自主权一直是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新法扩大和保障了职业学校的自主权,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赋予职业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广泛的自主权,明确职业学校可以自主设置专业、自主选择或编写专业课教材、自主设置学习制度、自主选择专业课教师等。
二是给予职业学校适度的升学考试自主权。国家明确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通过在相关专业的中高职学校招生和培养实施。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方式招生。对技术技能有突出贡献者,经考核合格可破格录取。

三是给予职业学校灵活的收入分配自主权。学校与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收入;收入的一定比例可用于支付教师、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作为绩效工资的来源。
“这些规定为我们增强办学活力、更好地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实践导向、强化能力、坚持面向所有人、因材施教提供了制度保障。”张对说道。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全表示,高质量的职业教育离不开高质量的教师。“双师型”教师是职业教育的特色,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是新法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
新法规定,经过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技术技能人员,可以担任职业学校专职或者兼职专业教师。其中,已取得教师资格者,也可按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同时,适当降低学历门槛。职业学校专业教师除具备良好的道德、文化和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新法还规定,鼓励职业学校聘用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兼职专业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
“以上三个方面将有力吸引技术技能人才加入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王大全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