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教法月日起施行!强调职教与普教同等重要吗

核心提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4月2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职业教育法制定近26年来的首次修订。新职业教育法共八章六十九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4月2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该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职业教育法近26年来的首次修订。

新《职业教育法》共八章六十九条。很明显,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要努力增强对职业教育的认同,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保障体系和措施,更好地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4月18日,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据央视当日消息,职业教育修订草案三审稿在立法宗旨上增加了三点:一是促进就业创业;二是建设“技能型社会”;第三,明确职业教育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大的人才和技能支撑”。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拟从校企合作、职普融合、办学标准、税收政策、职业技能竞赛等方面进行修改。今天三审前,4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法制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还就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职业教育法修正案三稿作了说明。

据臧铁伟介绍,主要修改包括:

一是突出就业导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是坚持德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三是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合。

四是进一步明确支持措施,调动企业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办学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六,完善职业教育的保障体系和措施。

去年12月,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结束后,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共有194位网友提出403条意见,收到群众来信9封。公众就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制度,对职业教育给予必要的支持和补贴,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的地位和社会认可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对产教结合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政策。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深化产教融合,增强相关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三审稿进行了修订。

其中,草案三审稿在总则中明确职业教育应当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并进一步强调国家应当充分发挥企业办学的重要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优质职业教育。同时,草案三审稿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企业可以设立专职或者兼职岗位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在明确鼓励职业教育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同时,三审稿指出,对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符合条件并被认定为产教融合企业的,按规定给予财政、金融、土地、信贷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等税费优惠。

草案三审稿拟增加一条规定,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工学结合培养学徒的,应当签订学徒培训协议,相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三审稿还明确鼓励行业组织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明确了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联合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等形式。同时,政府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师资培训;鼓励国家企业安排实习,接受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国家支持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向职业教育捐资助学。

促进就业与教育的融合

重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

第三稿着眼于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合,以及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的融合,做了一些修改。

比如,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具有大专、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实施;再如,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高等职业学校在相关专业上通过招生、培养等方式实施;再比如,接受过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的学位。

同时,草案三审稿还增加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职业教育招生平台,收集并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申请等服务;鼓励高等学校开展职业规划指导。

事业单位部分岗位招聘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为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草案三审稿还明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接受教育监督,职业学校校长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接受监督。职业学校不得以介绍职业、安排实训等名义非法收取费用。

为增强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草案三审稿拟增加规定如:国家通过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学习技能的平台,不断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和大国能工巧匠;公开招聘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岗位的事业单位,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在保障升学平等就业机会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实施职业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其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方式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聘技术技能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并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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