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

核心提示东北网11月27日讯 近日,我省发布《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我省民办教育加以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1.纯“网课”不包含在内《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中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

东北11月27日讯——近日,我省出台《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范我省民办教育。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不包括纯“在线课程”。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所称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的辅导或者入学、考试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包括不仅仅通过互联网等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及为少年儿童和学生提供其他服务但没有文化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的机构。

2.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参与。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育考试、岗位考试等国家认可的考试机构和在职人员不得举办与其所开展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允许使用“中国”、“中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包括“幼儿园”、“学院”、“大学”等字样。外文姓名应与中文姓名语义一致。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和学校类别组成。

3.教师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开办的培训项目和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培训机构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3人。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用的专职、兼职教师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其中,从事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用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4.住宅楼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并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将居民作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教学点的注册和办学场所。举办者在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登记场所实际使用的校舍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校舍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养周期的教学用房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办的学校必须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住宅楼、半地下室、地下室、车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使用。儿童房不超过3层,小学生实训室不超过4层,中学生实训室不超过5层。招收寄宿制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宿舍应当符合相关环保和消防要求。

5.

晚上八点半下课,不允许做作业。

鼓励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的的培训,坚决禁止学科培训强化应试、超标准、超前培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训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并实施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面向中小学生的科目及其延伸训练内容应当以相应的课程标准为依据,进行科学的教学进度,不得超过培养目标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培训内容、频次、招生对象、进度、课时等应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学前教育阶段的学科培训不得实施初等教育。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教学或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不允许做作业。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选择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应报审批部门备案,主办单位应对其合法性、合规性和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作出书面承诺。

6.

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课时费不得一次性收取。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期限和教学安排要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依法设立办学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收支管理。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检查。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强制集资。退款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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