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自天恒联合律师事务所,作者蒋、沈;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我们删除。
前言

2021年,“超宇宙”无疑是最火的概念。2021年3月,元宇宙第一款Roblox在纽交所上市,首日市值超380亿美元;2021年7月,脸书宣布五年内转型为超宇宙公司;2021年8月,芯片巨头英伟达斥资数亿美元推出了超宇宙(metauniverse)模拟平台Omniverse。腾讯、字节跳动等互联网巨头也纷纷加入超空间赛道进行战略布局。
作者认为“元宇宙”是一个可能的数字世界,人们可以参与其中,并作为数字生活。“身份系统”、“价值系统”和“沉浸体验”是实现元宇宙的三大要素。其中,区块链技术成为开启“身份系统”的钥匙;NFT、数字钱包等技术不断完善“价值体系”;VR眼镜、可感知手柄等可穿戴设备让“沉浸式体验”成为可能。所以作者认为“超宇宙”不是噱头,而是一种可能的未来。
1.元宇宙与云服务
元宇宙的成长和发展需要巨大的计算和存储能力的支撑,以云为核心的新型计算架构是元宇宙茁壮成长的重要环节。云是包含大量可用虚拟资源的资源池。云服务通过使用这些资源,将与IT相关的功能作为服务提供给用户。
目前,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业务服务模式主要有三种,包括:
基础设施即服务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和传输服务;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上支付、网上预订、网上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利用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信息网提供。除刑法外,我国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常见的学术解释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以获取网络信息为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所有个人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在网络上。”因此,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理论解释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典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至少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相应服务”的相关组织。
对于少数IaaS和PaaS云服务提供商来说,他们的计算资源只是硬件和应用开发工具等基础设施,这种服务根本不涉及信息网络内容。当网络用户使用云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除非物理中断硬件资源服务,否则服务提供商无法干预用户的任何数据信息和相关操作。因此,此类云服务提供商不应被视为我国《民法典》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当然,大部分云服务提供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相应的服务,这符合我国《民法典》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专门规定了“信息存储空服务”和“搜索与链接服务”的提供者“通知-删除”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因此,云服务提供商是否需要遵循“通知-删除”规则,取决于云服务提供商是否属于“信息存储空”和“搜索和链接服务”的服务提供商。
考虑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不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服务”和“搜索链接服务”,我国《民法典》第1195条对更广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服务类型规定了“通知加必要措施”的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此时,必要措施不仅应当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删除、屏蔽或断开,还应当包括其他必要措施。
3.云服务实践中“通知-删除”规则的现状

然而,即使一些云服务提供商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他们也不必遵守“通知-删除”规则。在北京爱奇艺公司与上海七牛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中,法院认为,云计算服务提供者不能直接控制用户使用云基础设施打开的网站和网络应用中存储的具体信息,而仅具有在空之间整体关闭服务器或发布的技术能力。同时,《信息安全技术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第7.3.2条规定,未经客户授权,云服务提供商不得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移或销毁客户数据,并应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客户数据和业务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因此,本案中的云计算服务提供者不同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提供信息存储空或者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同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这种云计算服务商是在其用户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认定的。
事实上,对于大部分涉及信息存储的云服务来说,删除特定内容需要完全关闭服务器或者强制删除服务器中的所有数据,这远比“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更为严厉。正如阿里云和北京优必选二审判决书所言,民事责任规则的设定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我国云计算产业发展阶段来看,如果云计算服务商对侵权领域必要措施和免责条件的要求过于苛刻,势必促使其在法律风险防范上投入大量资源,增加运营成本,给行业发展带来巨大负面影响。动辄要求云计算服务商删除用户数据或关闭服务器,也会严重影响用户对其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的信心,影响行业的整体发展。因此,在类似情况下,应适用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通知加必要措施”的规则,以保证云服务提供商与被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促进云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法律规制总是滞后于社会现状,其对云计算服务的规制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必须坚持立法本意,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导向,不能让法律成为技术发展的羁绊,更不能让技术脱离法律成为脱缰之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