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交易成交价格不低于前收盘价

核心提示中新网8月19日电 19日,上交所发布关于调整《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大宗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通知提出,将《交易规则》第3.7.10条中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存托凭证的大宗交易成交申报价格范围调整为:双方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股票当日竞价

中新网8月19日电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调整《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大宗交易相关条款的通知。《通知》拟将《交易规则》第3.7.10条无涨跌停板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大宗交易申报价格区间调整为:双方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股票当日实时平均交易价格和最低价格的120%,不得低于该股票当日实时平均交易价格和最高价格的80%。

开设主板大宗交易申报的场内受理时间:交易所每个交易日9: 30至11: 30、13: 00至15: 30受理主板大宗交易申报。前述期间接受的主板大宗交易的交易申报将于当日15:00-15:30进行确认。6:00-17:00,暂不接受收盘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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