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律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可以包括商业信息、技术信息和其他商业信息。那么,这里的招标文件信息是否属于其他商业信息,能否成为商业秘密?因此,需要考虑招标文件中的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要求。

从价值上讲,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根据招标要求和条件制定的文件。开标前,招标文件不为公众所知,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报价和技术方案可以决定投标人是否具有竞争优势,能否中标。在开标前,竞争对手一旦知道了别人的投标报价和技术方案,就可以有针对性地调整自己的相关报价和方案,从而获得更高的中标机会。因此,这些招标文件中的报价信息和技术方案具有经济价值,能够在行业竞争中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符合商业秘密的价值要求。
保密方面,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制作,开标前必须采取密封措施。招标文件天然的秘密属性要求任何知道招标文件内容的人都应承担保密义务。如果投标文件被业主密封,可视为其采取了保密措施。
由此可见,招标文件中信息所涵盖的报价和技术方案能够带来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因此是有价值的。一般来说,由于招标过程的秘密性,可以认定为机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与招标文件相关的商业秘密案件,大多讨论的是文件中的信息是否公开、保密以及权利人最终能否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进行维权。

在广东的一起案件中,一家灯箱公司和其他公司指控李和一家广告公司侵犯了他们的商业秘密。法院认为,《某汽车有限公司标识物品制造项目招标文件》是某灯箱公司的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标识物品制造项目各组成部分的数量、价格、产地、制造成本和技术方案,以及技术信息和商务信息。虽然标书于2004年1月9日完成,但李和一家广告公司没有证明标书内容已经公开。因此,这份文件也应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与是否用于投标或投标项目是否结束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本招标文件可视为商业秘密。
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招标信息是否属于秘密,一般可以以时间为参考标准。招标公布前,权利人根据每个项目的不同要求,制定不同的方案和报价,体现了权利人劳动的智力成果,具有特殊性。在向公众公布之前,投标书中能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内容一般不为公众所知,也不容易被公众获取,因为这些内容是保密的。但是,如果招标人已经披露了中标人,那么基于该投标人的方案和其他信息将在今后的项目中使用。此时可以认定为公开使用,依法不会认定为秘密,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
* *政府采购网发布“* *医院幕墙采购安装工程”招标公告,苏公司、公司等多家投标人共同参加投标,并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交了密封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样本。经评审,苏某公司被评为中标候选人。项目开标后,评标专家离开评标现场,牟公司应招标组织者要求在评标现场取回其投标样本。在此过程中,某公司工作人员打开装有苏某公司标书样本的纸箱,查看苏某公司标书样本。

华西某公司认为,苏公司提供的卷帘、布帘、隔离帘的面料检验报告材料与苏公司提供的投标样品材料不符等问题,投标结果应无效。为此,西部某公司向招标组织者发出了质疑函。苏公司认为,标书中的窗帘模型是苏公司为投标而特制的。在投标之前,没有向公众披露和出售,不为公众所知。而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应该是其商业秘密。华西某公司在招标过程中,在评标未完成的情况下,无视招标组织者的劝阻,对苏公司的招标模型进行窥探、拍照,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苏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为此,苏公司诉称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西某公司是否侵犯了苏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被权利人保守秘密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者其他商业信息。在上述案例中,苏公司主张的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
首先,苏公司在诉讼中主张,构成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内容为其窗帘结构的材料和设计以及窗帘的面料信息,而招标模型是该经营信息的载体。但是,窗帘结构的材料和设计以及窗帘的面料信息是本领域相关人员通过对投标样品的外部观察所能获得的信息,属于相关公众容易获得和知晓的范畴,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其次,苏公司的投标样本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开标前保密,可以为其在投标中带来竞争优势。但根据招标法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所以开标后,招标文件应当依法向所有投标人公开。
更重要的是,苏的公司将涉案样品作为招标文件进行投标,目的是为了中标,使按照投标样品生产的产品能够进入市场。进入市场意味着披露窗帘结构的材料和设计以及样品上反映的窗帘的面料信息。因此,即使苏的投标样本所反映的上述信息在投标过程中保密,招标人在开标时实际上并未披露该投标样本,但是,在投标过程结束,苏的公司中标后,按照投标模板生产的产品必然会进入市场,投标模板所反映的上述信息也必然会公之于众。苏公司无法再对投标模板中反映的上述信息进行保密。因此,苏公司主张涉案样品所反映的上述信息与其投标行为和案件事实明显相悖。最后,法院以此为由驳回了苏的请求。
结论:招标文件所涉及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商业信息,但如果要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必须满足保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要求,以上三个特征缺一不可。在实践中,由于招投标过程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判断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