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的通知》要求,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7日。
二、反馈的方式
信函:海南省海口市宾亚路9号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告意见征集组”收到。
电子邮件:hnxkctk@163.com
网址:
http://www.hainanjj.gov.cn
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8年6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控制小客车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海南省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文章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小客车保有量和配额管理的调控和管理。
文章
单位或者个人在本省申请小客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指标。
第四条
乘用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指数增量
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通过新增小客车、摇号或摇号、竞价等方式获得的指标。
更新索引
指在本省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名下的小客车,经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后,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后直接获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
指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定的具体情况直接申请指标。
第五条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省小客车数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综合管理。
省、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载客汽车数量调控管理机构。监管机构负责受理指标申请,汇总并公布资格审查结果,组织指标分配,公布指标分配结果,发布指标配套文件等。通过统一网站和市县监管服务窗口。
省公安、交通运输、法制、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商务、环保、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增量指标纳入配额管理。配额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分配额度、分配比例和分配方式由调控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环境承载能力、公共交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监管机构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的分配方案。
年度分配额度按月分配,当月未能分配成功的增量指标,由监管部门按原分配办法在下月进行分配。增量指标不能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指标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七条
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的单位或个人,通过指定网站申请;不能网上办理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当场确认的,申请人应当到当地监管服务窗口办理。
申请其他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应到当地监管服务窗口办理。
第八条
在本省注册的单位没有其他应当报废但未注销的机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指标:
任何人
企业具有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或当年新注册企业在省内纳税总额在1万元以上;
二
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5人以上;
三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第九条
具有本省户籍的个人,无本省注册登记的乘用车,无其他应当报废但未注销的机动车,可持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监管部门申请指标。居住在本省的个人包括:
数字一(one)
本省户籍人员;
注射毒品
琼部队中的现役军官和中士以上的已婚士官;
3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我省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4
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近8年内在本省缴纳社会保险满48个月或满24个月的非本省户籍人员。。
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及时进行变更。
文章XI
增量指标分为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和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
或者申请新能源微型客车增量指标的单位或个人,按以下程序进行:
数字一(one)
申请并选择新能源号分配方式,获取申请代码;
注射毒品
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代码为有效代码;
3
按照有效代码申请时间顺序,获取新能源小客车指标认证文件。
或申请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的单位或个人,按以下程序进行:
数字一(one)
选择摇号或竞价配置方式获取申请代码;
注射毒品
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代码为有效代码;
3
凭有效代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竞价,根据摇号或竞价结果取得指标证明文件。
个人只能获得一个应用代码,单位获得的应用代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确定。符合多个申请代码条件的单位,每年最多可申请2个行号的申请代码。一个应用代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单位或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分配的,应在增量指标分配当月的20日前提出。如需变更应用类型或配置模式,应退出原应用并重新申请。
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只能用于新能源小客车注册登记;普通小客车指标可用于所有小客车登记。
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可以获得的申请代码数量根据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企业或新注册企业最近一年累计纳税额10000元以上的,可获得1个申请代码;纳税入库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增加1个申请代码;企业申请代码累计达到4个后,纳税入库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增加1个申请代码;企业申请代码累计达到8个后,纳税入库总额每增加500万元可增加1个申请代码;企业申请代码总数达到12个后,纳税入库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可增加1个申请代码。
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5人以上的当年可获得1个申请编码;每20名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可增加1个申请代码;企业申请代码累计达到4个后,每50名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可增加1个申请代码;企业申请代码累计达到8个后,每200名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可增加1个申请代码;企业申请代码累计达到12个后,每500名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可增加1个申请代码。
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获得一个申请代码。
单位取得指标后,当年申请编码数相应减少。
第十三条
监管机构汇总指标申请,于每月8日24: 00前将申请人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本省户籍信息和非本省户籍人员居住证信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在琼居住情况;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登记信息和个人驾驶证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的税务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信息;民政、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
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监管机构下发的申请人资料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应收集审计部门反馈的审计结果。符合条件的申请应确认申请代码为有效代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监管机构应于每月22日在指定网站上公布资格审查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经监管机构会同相关信息审核部门审核,异议成立的,应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的申请代码自动纳入下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若公司获取的有效代码未能获取指标,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配置。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由单位重新申请。
个人取得的有效代码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有效代码未能获得索引,将在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配置。个人需要延长代码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在服务窗口申请延期。代码有效期自资格复审之日起延长6个月。如果没有及时申请延期,代码将自动失效。
第三章
增量索引管理
第十六条
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排号方式获得,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得。
调控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定期公布摇号结果,并向获得增量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增量指标摇号由监管机构统一组织,每两个月摇号一次。分别与单位和个人摇号。
调控机构应于当月9日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计划分配数量,并于当月26日组织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摇号。
应当依法经彩票公证机构公证。摇号时间、地点发生变化的,监管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承担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招标的具体实施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月15日前发布增量指标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交付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注意事项。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月25日组织指标招标。如果招标时间发生变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申请投标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投标规则参加投标。与单位和个人分别投标。
投标人申请投标的,应按每个申请代码1000元的标准交纳投标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底价为10000元。
第二十条
招标在网上进行,遵循“价格第一、时间第一”的原则。竞价指标量化投放时,按照竞价人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进行交易;如果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则按报价时间顺序完成交易。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招投标系统记录为准。
在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招标结果,招标应当依法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一条
竞价交易结束后,买受人应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竞价交易款项。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
买受人未按竞价公告足额缴纳竞价成交金额的,视为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按规定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监管机构应当在竞价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分配结果,并向已付清竞价交易金额的购买者发放指标证明文件,获取指标。
第二十三条
增量招标收入和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同级省级财政,专项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参与投标。
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省之日起1年内申请更新指标。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资格。
个人名下省内注册小客车超过3辆的,只有3辆车可以直接获得更新指标。单位名下注册小客车可直接获得更新指标。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更新指标后,监管部门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至公安交警部门。交警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的指标类型等信息的核查。监管部门应根据核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七条
监管机构对单位或个人的申请通过审查的,应当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说明原因。
单位或个人对相关部门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监管部门向申请人反馈意见,监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更新指标按类型分为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和普通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人原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只能取得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
第二十九条
2018年5月16日零时前,单位或个人在本省注册登记的小客车已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省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在省内有机动车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但未办理的,无法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条
放弃更新指标的个人,在监管部门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五章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后,监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及时出具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纳入配置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明,并直接向当地监管部门申请其他指标。
第三十三条
中国驻外外交人员回海南自带乘用车进口的,可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机动车进口证明等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三十四条
需要登记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客车的单位。,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三十五条
本省人才引进政策给予相关人员优惠用车的,按相应政策办理。符合政策的人才持相关材料向当地监管部门窗口申请,可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三十六条
本省招商政策对相关企业给予用车优惠的,按相应政策办理。符合政策的企业可持相关材料向当地监管部门窗口申请,也可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注册小客车的,应当符合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凭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三十八条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本省登记的小客车更名为无本省登记小客车的,可凭结婚证等有效证件直接申请其他指标。名称变更登记后,转让方将无法获得更新后的索引。
第三十九条因离婚、继承等原因需要转移登记的小客车,可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处出具的有效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过户后,原车辆的注册车主无法获得更新后的指标。
第四十条
以单位名义在本省注册的微型客车,因资产重组、整体资产交易或重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可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以单位名义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入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可以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导致车辆转移登记后,不再生成更新指标。
第四十一条
2018年5月16日零时起,单位或个人名下正常登记在省内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3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状态。未来6个月内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或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盗窃抢劫证明并携带相关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向监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可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根据上述规定,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原登记地变更登记后,不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二条
小客车车主在本省户籍发生变更,拟迁出或迁入车管所辖区的,可在迁出地办理备案手续后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第六章指标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取得小客车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指定网站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在当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下列车辆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转让;
共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迁入本省的变更登记;
迁出省外的,办理迁址登记,但迁址后当天立即迁址的情形除外;
营运客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客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五条
指数有效期为12个月,不得转让。单位或个人应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通过摇号或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负责审核申请资料和核对指标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分工和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各自的审核标准、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核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