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百科第47期:公开招标可以当场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吗?
公开招标失败了怎么办?除了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外,还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那么,公开招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第一种是“如果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投标后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投标未能成立”。其实这就是公开招标转化为竞争性谈判的情况。我们上面说过,这种情况需要经过市、自治州一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批准。
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还有第二种情况。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采购公开招标过程中,只有两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这里有个问题。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即采购人决定只与两家供应商谈判,是否需要经过市、自治州级以上财政部门,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财政部在回复一位网友的留言时表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的“同级财政部门”应理解为第四条中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因此,第二种情况不需要财政部门两次审批。
此外,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向财政部门申请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标专家出具的投标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其实招标失败后,还不如马上请原评标委员会论证,效率会更高,也更省钱。否则,如果再请专家论证,就要额外支付评审费。

二是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时,应先发布终止招标公告,再重新编制谈判文件,重新选择评标专家组成谈判小组。如果已经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也要按法定程序退回,不能动用。这些程序不是一天就能完成的,也就是说,如果公开招标失败,就不能当场直接转入竞争性谈判。即使强行转让,操作也不规范,极有可能引发质疑和投诉,风险很大。
好的,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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