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涨跌

核心提示4月27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集中规定创业板改革后的差异性交易机制安排。《交易特别规定》指出,完善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提高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价格发现效率,一是增加新股不设涨跌幅天数,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

4月27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重点对创业板改革后的差异化交易机制进行安排。

《交易特别规定》指出,完善创业板新股首发交易机制,提高创业板新股首发价格发现效率。第一,新股不会有涨跌,前五个交易日不会有涨跌;二是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30%和60%两个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

《交易特别规定》明确,要将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放宽至20%。

《交易特别规定》称,在连续竞价期间增加“价格笼子”,加强对解禁、打压等异常交易行为的防控,防止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和持续过度投机,规定连续竞价期间限价申报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的98%。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起草说明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改革和注册制试点,完善交易机制,有效保障市场平稳运行,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相关信息如下:

第一,规则定位

《交易特别规定》是深交所《交易规则》的一项特别规定,重点是创业板改革后差异化交易机制的安排。从效力层面看,交易特别规定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属于交易所的基本业务规则。交易特别规定与交易规则不一致的,以交易特别规定为准。交易特别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基本思路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业板改革和注册制试点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场化交易机制,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交易特别规定的起草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市场化法制改革方向,充分借鉴科技创新板改革经验,完善创业板基本交易制度,推进关键制度创新,进一步提升市场功能和市场效率。二是坚持增量改革和存量优化相结合,充分考虑现有市场基础和投资者特点,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平衡性,避免对现有股票市场的冲击,确保整体交易稳定,防控系统性风险。三是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根据创业板改革发展需要,积极探索股市改革经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奠定基础。

三。规则的内容

《交易特别规定》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竞价交易、盘后定价交易、交易公开信息、其他交易事项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完善创业板IPO初始交易机制,提高创业板IPO初始价格发现效率。一是增加无涨跌幅天数,前5个交易日设置无涨跌幅限制;二是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30%和60%两个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

将创业板股票涨跌幅放宽至20%。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放宽至20%。

盘后定价交易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机制。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将盘后定价交易申报与当日收盘价一一匹配,满足投资者根据收盘价进行交易的交易需求。

加大连续竞价期间的“价格笼子”,加强对拉升、打压等异常交易行为的防控,防止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和连续过度炒作。规定连续竞价期内限价申报的申报买入价不得高于基准买入价的102%,申报卖出价不得低于基准卖出价的98%。

设置单个声明的最大数量。为减少拉升、打压、封涨停、停止短线炒股等异常交易行为,设置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即单笔限价申报数量不超过10万股,单笔做市申报数量不超过5万股。同时,保留现行的创业板每次最低申请100股的制度安排,不改变投资者的交易习惯。

调整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根据创业板股票的波动情况,调整交易信息披露指标和门槛。具体来说,一是修改有涨跌停板的股票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数门槛,将当日收盘价偏离值由7%调整为15%,价格振幅由15%调整为30%,换手率指数由20%调整为30%;二是修改交易异常波动指标,将连续三个交易日日收盘价累计偏离值调整为20%至30%,取消其他异常指标;三是增加了严重异常波动指标,即连续10个交易日内发生3次同方向异常波动,连续10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偏离值累计达到+100%,连续30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偏离值累计达到+200%。

优化两个交易所的交易机制为了提高市场的定价效率,改变“一边倒市场”的问题,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的上市股票,从第一个交易日起就可以作为两个交易所的标的。

一是对不盈利、有不同投票权、有协议控制结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企业加特殊标志;二是提醒投资者防范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新股上市初期要做好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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