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由自然人投资,其财产归投资者所有,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要求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只能是自然人。夫妻离婚的,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一人经营,不能双方经营。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分割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

关键解释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分割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收购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都主张办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收购企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不愿开办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经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就解散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自行清算的投资者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他应该发表声明。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仍应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债权人未在5年内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者不得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在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典型案件
离婚的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仍可在老张和结婚10年的妻子宋之间分割。老张以个人名义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汽车维修业务。因老张夫妻不和,对其他财产分割无异议,但对老张个人独资的分割有异议。老张认为企业以个人名义投资。企业名下没有资产,企业可以归自己所有,不用给宋钱。但宋认为企业可以归老张所有,却要求给自己折10万元。双方据理力争,最终起诉至法院。老张主张经营权,但不同意给钱。宋不主张经营权,而是索要10万元。经法院评估,该企业价值16万元,最终法院决定给予宋折价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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