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盘集合竞价的交易规则撤单

核心提示据上交所8月6日消息,为进一步维护收盘阶段的价格平稳,近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调整收盘交易机制,实施三分钟收盘集合竞价,并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同时配套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

据上交所8月6日消息,为进一步维护收市阶段价格稳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近日调整收市交易机制,实行三分钟收市集合竞价,并修订上交所交易规则。同时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和《关于新股首发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闭机制及相关调整自2018年8月20日起实施。这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一、收盘交易机制的调整

首先,股票以集合竞价的方式成交。股票的收盘价是由收盘集合竞价产生的。集合竞价截止时间为14:57至15:00。集合竞价可以在成交阶段申报,但不能撤回。用开价拍卖揭示市场。

债券、债券回购、基金等交易品种收盘价不变。

二是调整证券交易停牌后的复牌时间。为配合收市集合竞价的实施,提高交易效率,对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已停牌并于当日复牌的证券复牌时间作如下调整:证券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的,该证券将于当日14:57复牌,随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对于原规定的“盘中停牌持续至当日14:55”,证券停牌调整为持续至当日14:57,14:57复牌,之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二。股票上市首日有效申报价格区间的调整

为简化价格管控方式,提高投资者申报效率,现将股票上市首日价格申报范围调整如下:

IPO上市首日,开盘价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区间不变,即“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收市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的有效申报价格区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不低于发行价格的64%”。

对于另外三类上市股票,即增发上市、停牌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上市首日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区间不变,即“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900%,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50%”;后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的110%,不低于最新成交价的90%”。

上交所此前规定的上市首日其他价格控制方式不再适用。

三。开市期间停牌股票申报项目的调整。

开市期间停牌的股票可以申报或注销。当市场恢复时,接受的申报将通过集合竞价一次性匹配。

债券、债券回购、基金暂停阶段可申报的相关事项不作调整。

接下来,上交所将组织对上述调整进行市场测试,确保收市交易机制调整的顺利实施。

附: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通知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的通知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证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四条和第八条的通知

关于新股首发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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