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2日星期一,科创板将正式开板,首批上市股票25只。7月22日将是一个划时代的特殊日子,是a股市场进化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和转折点。科技创新板即将开板交易,备受关注,热情高涨,激情澎湃。
为此,笔者近日发表了一篇名为《传统a股博弈科创板可能失败》的文章,对科创板与传统a股的四大区别做了详细解读。其中还解释了科创板在IPO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常规涨跌幅限制从第六个交易日开始。

今天,笔者将重点对科创板的交易规则和监管规则进行最终解读。2019年6月14日,上交所发布《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是对科创板交易规则和交易监管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投资者一定要密切关注,仔细了解。
IPO前5个交易日:无开盘价限制,无涨跌幅限制。
我们知道,目前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都在IPO首日设置了44%的开盘价限制。但科创板对这一传统的a股规则进行了重大改变,市场包容性大大提高:在科创板IPO的前5个交易日,既没有开盘价限制,也没有涨跌幅限制。所以在科技创新板,不会出现开盘“秒停”现象,也不会出现新股上市后还要拉N个涨停板的怪现象。
这样的规则更加尊重市场机制,使得交易更加完全,博弈更加均衡,也使得股价更加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谁敢操纵开盘价?谁敢随意抬高或打压股价?股价操纵的成本和风险会成倍增加。
即使在IPO 5个交易日之后,20%涨跌幅的限制也比传统a股多了一倍,构建大业务的难度、成本和风险都放大了数倍。这将有效抑制股价操纵和过度投机。
连续投标阶段:2%浮动幅度报价限制
买卖科技创新板股票时,连续竞价阶段的涨跌幅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申报购买价格不得高于基准购买价格的102%;
申报售价不得低于基准售价的98%。
如果没有立即透露的基准价,则为最新成交价;如果当天没有成交,则为之前的收盘价;开市临时停牌期间的限价申报不适用本条前两款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科技创新板股票的有效申报价格区间。
简而言之,在科创板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买入报价不得超过最低卖出报价的2%;同样,投资者的卖出价格不得低于最高买入价格的2%。这一规则俗称“2%浮动区间报价上限”,适用于科技创新板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但“临时停”期除外。
科技创新板的这种报价规则,可以有效遏制大投资者利用资金优势,在最短时间内快速抬高或打压股价的行为,避免股价出现“过山车”式的巨幅波动,同时增加创业的成本和风险。
IPO前五个交易日:30%和60%临时停盘机制。
科技创新板股票竞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日内异常波动,上交所临时停牌:
无涨跌幅限制股票的盘中交易价格首次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30%及以上;
无涨跌幅限制股票的盘中交易价格首次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60%及以上。
两个“临时停盘”的操作要点:单个时段临时停盘时长为10分钟;停牌时间超过14:57的,当日14:57复牌;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或者撤销申报。当交易恢复时,接受的申报将通过集合竞价进行匹配。
请注意,科创板中的“临时停牌”机制仅适用于IPO的前五个交易日。可以看出,在IPO的前五个交易日,由于没有涨跌幅限制,科创板每个交易日最多可以进行三次“集合竞价”,以对冲或减少单个账户或单只基金对个股的过大权重影响。同时,也有利于解决短时间内股价波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给普通投资者一个信号警示或提示,让投资者有时间冷静思考,理性决策。这种机制安排有利于形成阶段性的充分竞价和均衡博弈,也有利于抑制股价操纵,同时增加了建村的成本和风险。
连续多个交易日: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
在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中,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日收盘价偏离度累计达到30%,属于异常波动。
科创板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上交所将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作为宣传或警示信号,提醒会员及其营业部关注投资者行为。
科技创新板股票拍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异常波动。上交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第十二条规定的同方向异常波动在连续10个交易日内发生3次;连续10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偏离度累计达到+100%;连续30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偏离度累计达到+200%;
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上市公司未披露经核实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且无法合理解释异常波动原因的,上交所除按照《上市规则》进行处理外,还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并要求其会员采取有效措施提示客户风险。
也就是说,当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剧烈波动时,证券公司有向客户提示风险的义务,必要时,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这里强调了证券公司相应的责任。
虚假申报:通过引诱或误导其他投资者而做出的交易决定。
虚假申报是指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和撤销,引诱、误导或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虚假申报主要发生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中,其主要目的是操纵股价,诱骗其他投资者参与交易。
集合竞价开盘阶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对相关交易进行重点监控:
申报以偏离前收盘价超过5%的价格买入或卖出;
累计申报数量或金额较大;
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总申报数量的比例较高;
撤销申报累计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申报以低于申报售价的价格卖出或申报以高于申报售价的价格买入;
集合竞价的虚拟参考价格在股市开盘时上涨了5%以上。
连续竞价阶段多次同时存在下列情形且撤销申报累计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50%以上的,上交所应当对相关交易进行重点监控:
在最佳5档内申报买入或卖出;
单笔申报后,实时最优5档累计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金额巨大,且占市场同方向最优5档剩余有效申报总数的比例较高;
申报后,取消申报。
在连续竞价阶段,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有限上涨状态,同时存在下列情形两次以上的,上交所将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申报单个有涨幅的最高限价后,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金额巨大,且占该价格在市场上总剩余有效申报金额的比例较高;单笔随最高限价上调取消申报后,最高限价上调累计取消申报数量占该价格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抬高和压低股票价格
拉高、打压股价,是指在大额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明显偏离股票最新交易价格的价格申报过程中,股票交易价格出现明显上涨的异常交易行为。
在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开盘价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交易量或金额较大;
成交量占期内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较高;
该股开盘价涨幅超过5%。
连续竞价阶段任何3分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对相关交易进行重点监控:
买入成交价呈上升趋势或卖出成交价呈下降趋势;
交易量或金额较大;
交易时段内交易量占市场总交易量的比例较高;
该股涨幅超过4%。
集合竞价成交阶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对相关交易进行重点监控:
交易量或金额较大;
成交量占期内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较高;
该股涨幅超过3%。
维持最高限价行为的增加
维持涨幅上限价格是指通过大额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等方式,将股票交易价格维持在涨幅上限的异常交易行为。
持续竞价阶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对相关交易进行重点监控:
该股票的交易价格处于涨停状态;
申报单次上调最高限价后,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金额巨大,占市场该价格总剩余有效申报金额的比例较高,且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
集合竞价成交阶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对相关交易进行重点监控:
连续竞价结束时,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停状态;
连续竞价结束和收市竞价结束时,最高限价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金额巨大;
集合竞价结束时,集合竞价成交阶段新增涨幅大于剩余有效申报金额或最高限价申报金额;
在集合竞价结束时,最高限价剩余有效申报的增加量占市场上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自我销售和相互交易对手交易。
自营和互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进行大量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本人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频繁、大额交易;
成交笔数占全天股票总成交额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笔数占期间市场总成交额的30%以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两个或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相互之间作为交易对手频繁进行大额交易;
成交笔数占全天股票总成交额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笔数占期间市场总成交额的30%以上。
异常波动,异常股票报告率
剧烈波动股票异常申报率是指股票发生剧烈波动后10个交易日内,违反审慎交易原则,利用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进行集中申报,加剧股价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
股票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波动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只股票通过单向申报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交所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对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
投资者在科创板证券交易所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上交所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函;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被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被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特别规定》、《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投资者有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从重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连续进行异常交易;
对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异常交易的同时存在反向交易;
实施异常交易涉嫌市场操纵;

因异常交易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或者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未正确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监督谈话;要求限期改正;暂停或处理相关业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惩罚性违约金;或者暂停交易权限;取消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
总之,科创板+注册制是a股市场的两次革命。将有效提高a股市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这也是注册制改革的初心和历史使命。市场越包容,就越需要强有力的市场监管。但绝不能简单地用“行政管制”代替“市场监管”。因此,如何平衡和兼顾包容性和强监管的关系,是上交所和证监会必须处理好的重要问题。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都不会一帆风顺。需要投资者和市场的包容和理解。当然,它需要发展和改进。
资料来源:金融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