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改委网站8月1日消息,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近日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意见,坚决打击遏制非法招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的“陪标专业户”。注意提升风险的迹象,如关键投标人之间的相关性、交叉雇佣、不同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混合或亲属关系,以及频繁的“团体”投标。严厉打击“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因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导致中标率畸高。
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22]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审计署、广电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计署特派员办事处、国家能源
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预防和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全社会依法招标意识不断增强,招标投标活动不断规范,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招投标市场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如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种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干预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等。仍然容易频繁发生,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一些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导致一些项目的中标结果不符合实际需要或实施效果不佳,制约了招投标制度竞争和择优功能的发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现就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主体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强化招标方的主体责任

依法落实招投标自主权。切实保障投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非法限制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迫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任何单位不得设置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实行网上办理。
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项目审批部门依法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履行规定的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拆合同、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置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虚构分类项目、应急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标暗标”、“先建后标”的虚假招标;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回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转为谈判、协商、招标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对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摇号等非法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除交易平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实行全过程电子化交易。
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编制高质量的招标文件,鼓励采用市场调研、专家咨询和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要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公众或行业意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进行编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等资格要求和评价标准应当审慎设定,以符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得通过设定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要求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份额、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性资质认证、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在当地缴纳税收和社保等。,并不得以特定生产者、供应商为条件设定投标人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简化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一般情况下,装订、纸张、明显文字错误等。不得列为拒绝投标的情形。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鼓励建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示制度。严禁设立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如竞价登记等。
规范招标人代表的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委派或委托一名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正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或暗示性的意见和建议,干扰或影响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公正、独立的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加强对评标报告的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发现有异常情况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确认有问题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检查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客观评价因素得分不一致,或得分异常偏高或偏低的情况;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可能低于成本或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是否存在随机拒绝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公示力度,积极推进评标公示和向投标人公示否决投标文件的理由。

打开表达异议的渠道。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实施电子招标,系统应支持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过程和接收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招标活动。
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依法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南》的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和变更信息公开。依法加强对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的行政监管,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加强招标文件的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和信息资料,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招标文件的电子化和数字化。招标人未按照规定归档、篡改、毁损、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文件,或者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未如实提供招标文件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加强内控管理。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赋予集中管理招标投标事项的部门和岗位单独行使职责的权利,单独设置岗位,分级授权,加强内部控制。组织招标前,应当按照权责匹配的原则确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团队,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问责的有效性,将招标活动的合法合规、交易结果和绩效与绩效评价、奖惩挂钩。
二、坚决打击非法招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
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