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工作的指引》。八项准则从评标、定标等流程、各类工程的招标方式、投标人的执行方式等方面详细指导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思考

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引导投标人防范诚信风险,促进“三公”和择优的协调统一,实现优质优价,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际,现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政府投资项目总承包招标,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招标方式,谨慎采用基于概算下浮率的招标方式,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指导合理价格的工程计价方式和结算原则。按概算下浮率进行招标的,应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加强风险评估和控制。
二、招标人的代表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但人数不得超过一人。除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评标委员会外,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
三、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招标,遴选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建设项目业主、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机构中产生,也可邀请使用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参加,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鼓励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在项目评选前建立评选委员会成员库,库中成员数量应不少于评选委员会成员的三倍;除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外,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定标委员会成员库中随机抽取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委托。公司及下属各级子公司对设立评选委员会成员库、聘任评选委员会成员有内部规定的,从其规定。内部规定应当符合招标人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备案。这种情况不适用于同一集团公司下各级子公司的招标项目。
参加定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以外单位的人员,除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外,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

招标人以外的单位的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一半。如果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按照内部规定随机选择和任命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应视为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
本条所称招标人以外的单位,是指建设项目业主、项目主管部门、建设管理机构、用户及其下属机构。
招标人应当在评选前将评选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
四。采用直接投票法、集体议事法和竞争性磋商法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事先制定评选工作规则,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的优选方式、优选要素、优选顺序和优选投标组合。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定标工作规则应报招标人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和市建设部门备案。校准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校准规则,不得临时更改规则。
五、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根据定标工作规则,制定项目择优推荐实施细则和项目定标实施细则,报招标人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并随项目招标文件一并公布。
项目优选推荐实施细则应当明确操作规则、优选要素、优先等级等内容。;项目定标实施细则应明确调查、询价、定标内容、定标操作细则、优选要素和优先级别、招标方式、优选招标方式组合等。
六、采用直接票决法确定中标人的总承包或施工招标、设备、材料招标、定标应充分考虑价格因素,做到择优与招标相结合。

七、评选过程中的择优因素主要考虑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准的评价意见、与招标项目规模和技术要求相匹配的类似项目业绩、企业中标情况、投标报价、企业信用等级、企业资质、企业规模、科技创新能力、业绩评价、项目管理人员的经验和水平、企业及其人员的廉洁记录等。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管理,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项目时,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
招标过程中的主要文件,如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异议回复等。,应同时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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