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总有“业内人士”叫苦不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成为“潜规则”;相关部门干预违法行为的情况屡见不鲜;“隐性壁垒”防不胜防,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
日前,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目的是紧盯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招投标各方权责更加清晰合理、制度规则更加严格可操作、监督体系更加健全有力的制度建设目标。

《意见》提出了5个方面20条措施。
1 .强化招标方的主体责任
坚决打击遏制非法招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
3 .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
4 .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5.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那么,这次出台的政策措施有哪些亮点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招标人的责任是明确的和“交叉的”
在《意见》中,第一条是关于明确和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一些常见的“潜规则”被明确“划线”,纳入禁止范围,如:
意见第二条
不得以拆合同、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置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虚构分类项目、应急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标;
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标暗标”、“先建后标”的虚假招标;
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回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转为谈判、协商、招标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2“背书”打击高危现象
在《意见》中,甚至点名了几个“业内人士”深恶痛绝的高危现象,并表示要加以重视,加大了对违规招投标的打击力度。

《意见》第十一条
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的“陪标专业户”。
注意提升风险的迹象,如关键投标人之间的相关性、交叉雇佣、不同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混合或亲属关系,以及频繁的“团体”投标。
严厉打击“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因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导致中标率畸高。
并且为了防止出现“一家护一家”“高举轻放”的现象,即使处罚,也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形式:
《意见》第十一条
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不得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也不得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3 .全面推进“全过程电子标准”
更何况《意见》中提到从招标文件备案到监管审查的所有流程都规范了全流程电子化的应用,这预示着全流程电子化标准的普及迫在眉睫,即将全面铺开。比如:
意见第一条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实行网上办理。
意见第二条
除交易平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实行全过程电子化交易。
《意见》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异地网络远程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促进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
《意见》第十八条
积极适应招投标过程电子化的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加监管”,充分依托行政监管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
可见,该意见的制定和发布,是在看到并深刻认识到我国当前招投标市场的种种乱象后的一次行动。无论是明确主体还是“指名道姓”,都可谓有的放矢。
规定虽好,但如何监督其执行也是个问题。《意见》主要通过加强社会监管、依托平台监管、提升智能监管、强化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等方式立体实施。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