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学群等16名代表:
你局《关于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收悉,现批复如下:

近年来,财政部门积极履行职责,推动会计监督深度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提高监督水平和实效。会计监督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积极财政政策提质增效、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落实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职责相比,会计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针对你们提出的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经过认真研究,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

一是推进法治建设,为会计监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融入党和国家监管体系的高度,加强会计监管顶层设计和法规制度建设,为会计监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在党和国家监管体系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的意见,从体制机制上破解难题,夯实能力建设基础,促进全国金融监管“一盘棋”“一张网”协调发展。
积极推进《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修订。目前,会计法修订草案已提交国务院审议。其中,监督问责条款修改的重点主要体现在突出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会计数据真实完整的第一主体的法律责任,强化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结合工作实际,在《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过程中,应合理区分财务造假的企业会计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明确第三方为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做好完善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修订工作纳入财政部立法项目计划预备项目,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进条例修订工作。出台《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理顺监督检查体制机制,明确地方监管局和财政部财务司监管重点和分工,加大对从事证券服务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具体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力度和频率,形成有效约束和遏制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长效机制,推动形成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的会计监管新局面。
充分发挥金融监管主管部门的作用,促进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协调,加强金融监管主体之间的横向协调,强化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联动,建立健全衔接高效、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更好地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提高监管实效。
加强金融监管主体间的横向协调。建立财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相关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监管机构横向协调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领导组织、沟通协调作用,做好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建立健全会计监管政策衔接、重大问题处理、综合执法检查、监管成果应用、监管线索移送、监管信息交流等工作机制配合审计、税务、人民银行、国资监管、银保监管、证券监管等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完善政府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的联合监管机制。指导相关中介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执业,在配合政府部门会计监管执法方面提供专业意见。推动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
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联系。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分级实施的要求,压实会计监督责任,加强上下联动,促进会计监督发展。加强财政部财政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统筹协调,牵头组织制定财政监督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监督工作重点,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实施。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应当按照上级政府和部门的部署,依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机关的授权,实施相关监督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畅通会计监督信息渠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重大问题报告机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会计监督发现的重大问题。
推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内监督,探索深化贯通协同的有效路径,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的协作,建立重点监督协同、重大事项会商、线索移交移送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贯通协调,完善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等方面贯通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成果共享,发现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强化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的协调配合,提高财政预算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增强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的协同性和联动性,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健全财会监督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