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规定了固定资产盘点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保障措施。固定资产是指为满足本单位自身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的需要而控制和管理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大量类似的材料,如书籍、家具、用具、配件等。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应确认为固定资产。该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
工作要求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工作人员离职,资产业务人员更换时,个人名下的资产要清点交接。探索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清单制度,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相关内设机构组织实施责任和资产使用保管责任。

运行程序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成立由资产、财务、使用等部门组成的清查工作组;明确工作目标、原则和要求;明确盘点的基准日、资产范围、内容、盘点表和盘点报告。聘请中介机构的,中介机构将对清查结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清查结果按以下要求处理:资产账卡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应核定相关信息,据实调整资产账,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多余的固定资产,在确认所有权后,应按财务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入账。费用根据相关凭证中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证据,但已按规定进行了资产评估的,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成本;没有相关证据或评估的,按照重置成本确定费用。不能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保障措施
如需核查报告或技术支持,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进行清查。鼓励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中积极运用先进技术和信息手段。与资产预算管理、采购管理、财务管理和实物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实物资产的收款凭证应作为资产部门核算的依据之一,资产部门的记账凭证作为财务部门报销和核算的依据,资产部门提供的资产处置凭证作为财务部门核销的依据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