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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有效发挥地方粮食储备宏观调控作用,日前,省司法厅就《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地方储备粮是国家粮食总体安全战略的重要一环,是我省内稳市场、保应急、保安全的防线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切实发挥地方储备粮的宏观调控作用,日前,省司法厅就《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地方粮食储备是国家总体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稳定市场、保障我省应急和安全的防线,是应对突发事件、加强市场调控的重要手段。《条例》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主要依据,对地方储备粮的计划管理、储存、储备轮换、储备运用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明确粮食权和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地方储备粮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粮权属于同级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品种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及其成品粮,食用油品种主要是食用大豆油。

明确部门职责。省、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轮换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明确交易方式。地方储备粮的购销轮换,通过在交易批发市场和相关网络平台公开竞价,或者通过直接收购竞价方式进行,做到全程可追溯备查。

明确廉政监督。粮食管理部门要加强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将粮食承储企业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和公示系统,加大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承储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惩处承储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编辑:赵建彤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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