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草联规[2022]1号

哈尔滨、方正县、木兰、通河、延寿、五常市、尚志市;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牡丹江、林口县、穆棱、东宁、宁安;佳木斯、桦南县、桦川、汤原、富锦、通江、抚远;大庆市、林甸县;鸡西市、密山市、虎林市。双鸭山市、饶河县;伊春市、铁力市、嘉荫县、大京山县。七台河市绥滨县;黑河市、北安市、嫩江市、孙吴县;绥化市、青冈县、明水县、海伦市、望奎县、绥棱县、庆安县、兰西县;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呼玛县、塔河县、漠河林草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联合印发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1月7日
黑龙江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促进相关政策落实,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联合发布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政府支持购买劳务等方式,受聘参与森林、草原、湿地、沙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第三条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我省生态护林员评选范围为原大兴安岭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贫困人口。
第四条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管护服务报酬等支出。
第五条将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的作用,实现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
我省生态护林员将纳入林草生态网络感知体系,实行精细化管理。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将生态护林员、天然林保护护林员、公益林管护员等管护人员统一纳入资源管护网格,统筹管理。
第六条各项目县应根据森林、草原等资源、原地区贫困人口数量等因素,如实申报生态护林员需求。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根据当地生态护林员需求,结合国家下达的财政资金指标,将生态护林员分配指标分解分配到各相关县。“国家原则上不会在不增加投入的情况下扩大就业范围”。
第七条生态护林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突出重点,规范管理。
坚持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要尊重贫困人口的个人意愿,在自主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
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是天然林、退耕还林等生态林区面积大的地区,以及生态区位重要的地区。
坚持标准化管理的原则。将“县建、乡管、村用”的工作机制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落实到县,统一组织,规范管理。
第八条分级明确生态林护林员的选拔任用责任。
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协调指导生态护林员选拔管理工作,做好数据采集和信息报送工作,评估各地生态护林员管理和培训情况;按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具体使用、项目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省乡村振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核实生态林护林员身份。
县级人民政府对选聘工作负总责,统筹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落实相关部门责任,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工作,审定乡镇选聘结果。
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县级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遴选和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本地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并对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信息的安全、准确、真实负责;按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具体使用、项目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的认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选拔任用工作,负责日常管理、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推动内林草资源网格化、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拓展和巩固生态帮扶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要求。
乡镇林业工作站受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委托,承担生态护林员的选拔、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和监督等具体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划定林草资源网格,将生态护林员纳入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的选拔和更新工作;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更新和报告生态护林员动态;按照管护服务协议组织生态林护林员进行巡护。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管护员的职责:
学习和宣传林业、草原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技知识。
掌握所辖林地、湿地、草原的位置和范围,巡视管理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物等资源,巡视重点地块和珍稀树种。
管理保护区内的森林草原火灾、火灾和有害生物危害,如乱砍滥伐、乱征乱占林地、乱垦乱占草地、非法占用湿地、乱猎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违反草原禁牧、禁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破坏广告牌、标志牌、界桩、界桩、围栏等管理保护设施。
防火期内,应每天进行巡逻。非防火期,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资源分布情况进行巡查,并确定巡查难度。根据实际记录的巡视日志。
按照统一安排,履行林草科技推广员职责,在完成管护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林草生态建设、林下经济等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各地不得安排生态护林员从事其他与林草产业无关的工作。
完成劳务管理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生态林护林员的权利:
根据管护劳动协议兑现劳动报酬。
有权主动提出终止协议。生态护林员自愿解除协议的,应提前20天向劳务协议签订单位提出申请;如果生态护林员被解雇,他有权在被通知解雇后的20天内向县政府和乡镇政府提出申诉。
并接受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对劳动者在劳动期间被不合理克扣劳动报酬或者被辞退,有权依法进行投诉。
第十一条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摆脱贫困,在当地长期生活。
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逻工作,有正常的沟通能力。
能够在当地从事长期稳定的管护工作。
重度残疾、重度视力障碍、重度精神病、双眼重度视力障碍、重度耳聋、重度智力低下的一、二类人员,不建议聘用为生态护林员。
第十二条聘用程序:
生态护林员的选拔任用应当按照公告、申报、考试、公示、聘用的程序进行。
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发布招聘公告,村民委员会张贴招聘公告。同时可以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通过广播、QQ群、微信等媒体渠道向村民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照片、视频等记录要保留归档。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拔范围、资格和名额。
2.选拔程序、方法和选拔后的劳动关系。
3.管护任务和报酬。
4.报名方式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声明。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村委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汇总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应当存档。
审计。乡镇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林业工作站组织对申请材料、个人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初核名单经乡镇乡村振兴机构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民委员会。相关审核资料应保存并归档。
调查。乡镇政府可以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长、乡镇林业站等。,通过查资料、谈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合格人员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其素质和岗位适应性。相关检查资料将存档。
评价。乡镇政府可以组成考评小组,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对合格人员进行排名。本着“择优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拟聘用的生态护林员。评估材料应存档。
宣传。村民将公示拟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名单。乡政府将拟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显著位置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同时,公示内容可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通过广播、QQ群、微信等媒体渠道向村民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照片、视频等记录要保留归档。

雇佣。公示期满,经县林业草原、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服务协议,并逐级报各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生态护林员的聘用实行管护服务协议制度。生态护林员保护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动关系、保护范围、保护责任、协议期限、报酬金额和支付方式、奖惩条件和办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建立相对稳定的生态护林员动态管理机制。生态护林员每年聘请一次,实行进退动态管理,但要保持相对稳定。生态护林员聘期已满,考核合格且对公示无异议者可续聘。因故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按照管护服务协议予以辞退。同时,乡镇政府要按程序及时招聘。
续约条件:
1.符合第十一条所述条件。
2.自愿续保。
3.认真履行护林职责,并在上一轮聘任中考核合格。
更新程序:
1.告知。村两委应当将续保条件、申请方式、申请终止期限等告知相关生态护林员。最后一轮管理保护服务协议到期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
2.申请。被聘用的生态护林员最迟应在最后一轮劳动协议结束前20个工作日,通过村委会向乡镇政府主管部门或林业工作站提出续签申请。
3.验证。乡镇政府部门或者林业工作站组织应当对生态护林员申请续聘的最后一个劳动协议期内的绩效考核和个人表现进行审核评估。
4.宣传。村两委将拟续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时间指的是招聘宣传。
5.就业。经县级林、草、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签订新一轮管护服务协议。
解雇条件:
1.主动要求退出。
2.身体状况不能胜任管护。
3.违反管护协议,评估不合格的。
4.搬迁远离管护区,或因外出务工、就学、就医等原因,本人无力履行管护责任的。
5.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管护责任的。
解雇和招聘流程
1.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村委会出具辞退通知书,并交付本人确认签字。如果不能送到我这里,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我。委托相关人员签字。已签署的通知、通话记录等。应保存以备将来参考。通知应明确辞退原因、辞退时间节点等。
2.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在村内显眼处发布空空缺岗位的辞退和招聘公告。公告的文字和照片应保存备查。
3.补货。空招聘空缺岗位应严格按照招聘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管理保护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管理保护区的面积。应优先重视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以县为统计单位。人均森林管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亩,湿地、荒漠等资源管护面积不低于2000亩,草原管护面积不低于3000亩。结合现有护林员工资水平、劳动标准、上年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生态护林员年度补贴额度。
生态护林员管护服务报酬可实行“基本报酬+绩效报酬”制度,按一定比例分次发放。基本报酬可按季、按月支付,绩效报酬可在协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生态护林员管理服务的报酬应通过“一卡通”支付。确实无法“一卡通”支付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劳务补贴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六条劳务协议签订单位应当建立生态林护林员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生态林护林员管护服务报酬及能否续签挂钩。
采取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内容按照各地制定的考核办法执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管理时间是否满足协议规定的要求。
破坏管理保护区内森林、草原、湿地、沙漠、野生动物等资源的行为是否被及时发现,是否存在瞒报、漏报现象。
是否及时报告管护区内有害生物危害和树木非正常死亡情况。
有无巡视记录,是否按要求记录。
村民委员会评价意见等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各地对考核合格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服务报酬,对考核合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者,按约定予以批评教育、扣除劳动报酬或辞退。
第十八条林业工作站、村民委员会应当严格对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管理机制,通过组织护林员小组、利用生态护林员微信群等方式对生态护林员进行监督管理,鼓励推广应用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制度,加强生态护林员精细化管理,为实施林长制和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第十九条生态林护林员的培训管理。生态护林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后上岗。主管部门和劳务协议签订单位要制定培训计划,由乡镇林业工作站以每年1-2次的频率进行协调,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工作技能、安全防护等培训。相关照片、视频及相关资料应保留归档。
第二十条生态公益林管护员的档案管理。县乡两级要建立生态护林员选拔管理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存。动态变化应及时更新和报告。
县级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扶贫人口生态林护林员参考分配方案、选拔实施方案、绩效考核办法及相关引种过程记录等。
2.各乡镇审核后提交的材料,以及县级审批意见。
3.全县乡镇聘用生态护林员情况。
4.相关会议纪要等。
5.监督检查通知和报告等。
6.组织专门的培训计划、通知、教材和相关资料。
7.相关收发文件等。
8.领导指示等。
乡镇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地方组织选拔任用的通知、方案及相关引进过程记录。
村两委上报申请材料。
2.乡镇审核和乡镇审批意见。
3.乡镇拟录用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4.生态护林员管护协议。
5.村委会公告、公示的复印件及相关视频、影像资料。
6.护林员巡逻日志和其他账簿。

7.推进落实的相关工作会议纪要和视频图像。
8.生态护林员培训计划、通知、教材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当地财力筹集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买简易设备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各地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生态护林员相关管理制度或措施。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厅、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予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