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人在看,点击右上角添加'关注'】2021年,除户用光伏外,其他光伏项目将全面进入平价上网时代。光伏项目的管理和规模分配政策必然会与之前的招标有所不同。近日,各省陆续发布了2021年光伏项目管理和规模配置计划,在此,对各省计划进行汇总。
各省原分配方案如下。

1)安徽省,详见安徽:建立未来三年可再生能源项目库,月底前报送省能源局!》
2)湖北省,见湖北:2021年新增新能源612万千瓦,规模分布方案咨询!》
3)陕西省,详见陕西:颁布未来风电、光伏项目管理办法!》
4)海南省,具体可参考海南:光伏项目机组规模小于100MW,储能10%。
5)贵州省,具体见贵州:进入省风光项目库才能备案,现有项目也要配储能!》
6)新疆自治区,详见新疆:首批20万千瓦风光项目招标2021年启动!》
7)广东省的原政策请见正文附件。
8)调整了内蒙古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详见内蒙古:月底前提交未来三年分布式风电、光伏项目!》
各省分配方案要点如下。
一、安徽省
3月9日,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安徽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的通知》,要求2021-2023年开工的所有光伏发电、风电、电化学储能、生物质能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于2021年3月25日前报送省能源局并进入项目库。
风电和光伏项目分为两类:1)单体项目和2)基地项目。
1、风电、光伏单体项目申报要求是:
1)项目应明确项目投资主体,并已与当地乡镇及以上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或土地租赁协议。其中,光伏电站项目应明确项目用地面积。
2)项目申报容量不低于6 MW,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50 MW。
3)项目选址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可提供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其中,光伏电站应提供拟占用土地的性质、土地面积和厂址主要拐点的经纬度坐标。
4)提供初步接入方案,包括接入变电站、接入电压等级、输电线路长度等。
5)提供计划启动时间和预计并网时间。
2.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的要求是:
1)规划装机容量原则上不低于500MW,其中单个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0MW。基地规划应包括基地项目数量、单个项目装机容量、年度建设规模。基地开发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2)选址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可提供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其中,光伏发电基地应提供单个项目拟占用的土地类型性质、土地面积和场地主要拐点的经纬度坐标。
3)基地项目应提供初步接入方案,鼓励使用采集站整体送出。初步接入方案包括待接入变电站、接入电压等级、聚合方案和输电线路长度。
4)提供年度计划启动时间和预计并网时间。
安徽省政策参考:“安徽:建立未来三年可再生能源项目库,月底前报送省能源局!”》
二。湖北省
2月26日,湖北省发布《关于2021年新能源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该文件指出:
1)2021年,湖北省新增建设规模指标为612万千瓦。其中,基地规模200万千瓦,一般项目规模412万千瓦。
2)优先支持“新能源+储能”项目;
3)未能按时完成项目的投资者,3年内不得在湖北申请新项目,项目所在县暂停分配资源一年。
4)千万基数由省能源局通过竞争择优确定,新能源按照火电调峰容量的2.5倍配置,超出规模以“10%规模+2小时”储能配置。
5)省内普通项目配置不超过200万千瓦,其余分配到各市州。
湖北:2021年新增新能源612万千瓦,规模分布方案咨询!》
三。陕西
3月10日,陕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推进陕西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

1)建立省级可再生能源重大项目库,每年第三季度申报,第四季度确定项目名单,第一季度发布竞争性分配方案。4月底前,确定当年新增项目纳入年度可负担并网规模。未进入项目库或通过竞争配置达到建设规模的项目不得建设。
2)全省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地区,一类为有消费空地区,二类为限制消费地区,三类为消费困难地区。省级层面在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各城市年度新能源消耗指标,落实消耗责任。同时,加快抽水蓄能建设,大力推进储能发展,加强消费保障。
3)2021年起,关中、陕北地区新增10万千瓦以上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至少配置10%装机容量的储能设施,其中榆林20%。新增储能设施按照连续储能时间大于2小时、储能系统能满足10年以上工作寿命、10年内系统容量衰减率不超过20%的标准建设,且必须与发电项目同步投产。鼓励地方政府或大型企业牵头在升压站附近配置集中式储能电站。
4)20MW以上集中式风电项目由省级核准,20MW以下分散式风电及项目可由市级核准,光伏项目由市政府备案。光伏项目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后,须在6个月内备案,备案后18个月内满负荷并网;风电项目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后12个月内核准,核准后24个月内满负荷并网。逾期项目无效的,两年内不得参与陕西省风光项目开发。
陕西省原政策参考:《陕西:出台风电、光伏项目未来管理办法!》
四。海南省
3月15日,海南省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启动海南省2021年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该文件要求:
1)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水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应按农光、渔光、林光互补的模式进行建设。
2)每个申报项目规模不超过10万千瓦,同步建设备案规模10%的储能装置。
3)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收回指标规模。
海南省政策原文参考:“海南:光伏项目机组规模小于100MW,带10%储能”
动词 (verb的缩写)贵州省
3月5日,贵州能源局发布《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指出:
1)为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调峰需要,已投产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在一年内配备储能;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要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生产”的原则配置储能;储能的建设规模不应低于电网计算的拟建配置规模;自建储能有困难的企业,可以购买同等容量的储能服务。
2)省能源局将建立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库。未纳入规划项目库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准。
3)优先考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和光伏+项目,如“风、景、水、火、储一体化”和“源网、负荷、储一体化”。
4)配套电网外送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供电与电网调试时间不一致的,供电企业可以申请自建。
贵州省政策原文参考:“贵州:进入省风光项目库备案,存量项目也要配储能!”》
六。新疆自治区
2月18日,新疆发改委发布《关于有序推进2021年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遴选工作的通知》。
现将2021年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第一批新能源项目的消纳空周期。
第二,科学确定竞争因素。
三、依法依规开展竞争和优化工作。
四。确保新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新疆:首批20万千瓦风光项目招标2021年启动!》
七。广东省
3月17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组织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该文件指出:
项目适用范围为:2021年具备建设条件的在建和新开工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列入国家招标平价清单的项目。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在建项目:1)项目备案证明;(二)在建项目的证明材料;3)项目投资方出具的并网时间承诺函。
新开工项目:1)项目建设计划;(二)与县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签订的开发协议。
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支持意见;(三)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或土地租赁合同;4)电网公司出具的初步接入意见或接入系统批文;5)项目投资方出具的并网时间承诺函。

八。内蒙古自治区
2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下发了关于报送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分散式风电:机组规模≤50MW,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并网”或“全功率并网”任意模式。鼓励建设部分或全部自发自用的电力,以及在微电网中就地平衡的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原则上要求自用电比例不低于75%。对于分散型风电并网项目,应安装逆功率装置,并采取技术措施控制逆功率传输。
分布式光伏:单台机组规模≤6MW,分为自用和余电两种,其中余电占电网的比例不高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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